基层落实信用记录制度的问题与建议

发表时间:2020-09-10 来源:《中国生态文明》杂志 作者:肖入峰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引入信用机制,是引导企业环保自律的有力举措,可以有效动员各部门和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法律约束,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和水平。

9月1日实施的新固废法,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新固废法强化了企业哪些责任?

新固废法对于企业来说,增加或强化了以下主体责任: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原来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改为企业自主验收;②新增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③新增建立台账,实现可追溯的要求;④新增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废的,应对受托方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⑤新增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⑥新增工程施工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对固废管理义务的要求。

如果企业没有落实主体责任甚至主观恶意违法,触犯新固废法第102条~123条的,需要承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法律责任。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还将被处以1万元至100万元罚款。违法企业不仅要面临有史以来最严厉的处罚,而且将影响自己的环境信用等级。 

2.环境信用评价制度面临哪些问题?

目前已经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省份,都将企业的行政处罚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到环境信用评价中。山东和江苏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企业每年12分,一件行政处罚扣1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为环境信用不良企业。四川和重庆则实行100分制评价,按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次数或累计罚款金额)扣分,最多可扣15分,再加上导致该行政处罚的企业环境行为处罚的其他扣分,一般就被列为环境信用警示企业。

经过实践,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已初步形成,但目前仍然存在以下问题,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设计初衷。

一是环保守信激励措施缺乏,绿色企业难享实惠。由于缺乏激励措施,一些环境信用等级为良好的企业安于现状,怠于提升自身的环境信用管理水平,难以发挥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持续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和水平的功效。究其原因,目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仍局限于生态环境部门等负有企业监管职能的行政单位,即使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也难以实现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激励作用,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助益不大,企业难以享受到守信带来的种种实惠。

二是评价结果运用渠道尚未打通、环境信用压力不足。生态环境部门与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尚未建立有效的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及应用机制,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尚未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孤岛尚未被打破,环境信用压力不能有效传递到企业,企业对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效力持观望和怀疑态度,致使环境信用压力不能成为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内生动力”。

三是评价结果时效差,评价机制有待改进。由于各地环境信用评价均为年度评价,且当年评价企业上一年的环境信用状况,造成评价结果滞后。即使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愿意使用环境信用评价信息,也无法满足其日常业务需求。

四是环境信用内涵认识不统一,结果运用各自为政。目前环境行政处罚一直处于高压态势,但监督管理部门重处罚轻帮扶。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后,虽然积极整改履行罚款,已经在生态环境部门销号,但税务部门可能仍然将其视为环保不诚信企业,进而影响其享受退税资格。此时,生态环境部门往往很难协调其他部门,企业很难从生态环境部门获得帮助。最终,未被评为环境信用不良的企业,实质上承受着不良企业待遇,由此导致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初衷和权威性大打折扣。

3.如何更好地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变现企业环境信用,激励企业主动“变绿”。通过构建奖优罚劣的政策导向,形成足够的正向激励,让环境信用从无形资产变现为“真金白银”,使企业享有提高环境信用带来的实惠,鼓励更多企业主动承担环保责任。建议创新和完善生态环保价格机制,试行差别水价、电价政策,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与水价、电价直接挂钩;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或评分,积极探索守信激励创新产品与服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

二是开辟企业绿色通道,创新“放管服”新模式。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的要求,建议创新“放管服”新模式,加快从“门槛管理”转向“信用管理”,积极探索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服务监管转变。为环保诚信企业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对招投标、项目审批等竞争领域的审批事项,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环境信用报告,按环境信用等级或评分实行招投标加分,并限制环保失信企业进入,取消其参加招投标的资格。

三是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直接纳入征信系统。建议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直接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信贷融资等企业金融活动直接挂钩。建议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关于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的共享及应用,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执行不同的信贷、保险等金融政策。例如,对环保不良企业实施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

四是改静态年度评价为动态实时评价。建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动态实时评价,企业一旦有任何环境行为(无论是受到行政处罚或是积极整改履行罚款)都能够及时反映到环境信用状态上来。

(作者单位:重庆市民生生态环境研究院。原标题《关于新固废法与环境信用的思考》,本刊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