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环境司法根本指导

发表时间:2019-04-19 来源:《中国生态文明》杂志 作者:李明义

□李明义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专职党支部书记、高级法官

法律的制定需要一套复杂的程序, 耗时较长,而社会生活变化、发展较快,法律制定滞后的情况往往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法官不能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必要时,法官要以法律解释的方式,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规定有弹性空间的情况下,法官还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解释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需要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准确理解,更重要的是要在正确的思想指导下,以法律的逻辑思维方式来确定裁判规则。在当今时代,指导中国环境司法的新理念就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指明了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在去年1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思路和要求确定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理念,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旗帜,深刻把握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服务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据此,人民法院的环境司法审判要遵循以下理念。

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环境司法的理念要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法院在审理涉及环境纠纷的案件时,往往不仅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还会涉及到其他群众的环境权益。在审理这类案件中,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

服务国家污染防治战略的理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当前我国“三大攻坚战”的任务之一。人民法院要围绕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农村环境恶化等突出环境问题,坚持保护优先,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案件的审理力度,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方式,促进环境整体改善,还人民群众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要把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的发力点,服务绿色兴农,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行动,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城镇后花园,为人民群众留住鸟语花香与田园风光。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环境污染案件具有持续性、蔓延性的特点,而司法活动要执行严格的程序,如果案件审结时再去考虑对判决结果的执行问题,往往会出现在案件的审理期间损害结果继续扩大、污染持续发生的问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法官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司法强制手段阻止损害后果的扩大,而不能拘泥于当事人是否请求。在审理环境民事案件时,对一些违法行为要主动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以行政执法的手段处罚、制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发现有犯罪线索的,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就是要以这种能动的司法手段,服务于国家的污染防治战略。

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的理念。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要准确把握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互为基础、互为目标、相互协调的关系,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将两者统一起来。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以保障经济发展反哺生态环境改善,促进良性互动,形成良性循环。在司法实践中,要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要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在有些案件中,对污染者的处罚确实会使地方的经济指标受到很大影响,对此,我们要拓宽视野,提升看问题的高度,采取灵活的执行方式,把经济处罚的后果转化为经济的绿色增长,同时,以长远的视角评价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准确理解发展与保护的理念。

最严格执法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我们要坚持法律底线、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的理念,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提高环境犯罪成本,震慑潜在环境危害者。要正确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和裁判方法,通过专门化的审判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解决生态环境的修复难问题,推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生态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会规定一定的适用幅度,给予法官适用法律的裁量空间。在严格执法的理念下,法官的裁量要体现出从严尺度,要能够彰显出对破坏者的最严厉惩处,对生态环境破坏的补偿要以效果最优为原则,未必打了不罚、罚了不打。对于在司法实践积累起来的一些成熟做法,要使之成为普遍的适用原则。要积极参与环境立法和政策制定,不断增强司法政策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让法律制度真正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和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论述,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视野开拓了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科学路径。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判者要结合各辖区的地域特点,按照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确定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基本思路,研究有效对策,创新具体举措。要充分考量针对特定环境要素的修复行为对生态环境整体造成的影响,最大限度运用近自然方法、生态化技术确定修复方案,不断提升环境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功能性和均衡性。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要遵循生态环境的构成特点,在对某一环境要素的纠纷进行裁判时,要兼顾对其他要素的影响,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用系统保护的理念,使环境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得以实现。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天人合一”等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从人类处理与生态环境关系的历史中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确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为我们描绘了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愿景。我们要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爱护生命一样爱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在审理案件时,本着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尽量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的干扰,通过有效法律手段把生产生活规制在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范围内,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到,包括国家公园等各种自然保护地都在纷纷设立,这是我们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已经发挥了重大的效能。这些保护地在设立的过程中,涉及到不少人类的生活范围让位给大自然的问题,也产生了不少人与自然的冲突。在处理这些矛盾的时候,我们也要注意避免执法的“一刀切”现象,要在使生态环境能够保持良性发展的前提下,尊重历史的沿革。在有些地方,人类的生活与环境的自然状态已经互为依存,人和自然已经形成和谐共生的状态,我们没有必要强行打破这种平衡,这也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司法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