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6)》发布,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成果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7-09-11 来源:人民日报、中国法学会网站

  中国法学会近日发布《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6)》。报告显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日益受到重视和关注,这一领域的内容非常丰富,所占篇幅颇多。

  报告显示,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执法更加严格,成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一大亮点。“被查处的案件越来越多,处罚越来越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灿发介绍,以查封扣押为例,2016年全国范围内适用该措施的案件为9976件,比2015年增加了138%。

  去年5月,浙江绍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绍兴中环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对自动监控数据动手脚,且废气排放超标。最终企业被处以罚款93万元的行政处罚,涉案的两人被移送公安机关。“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去年,在环境资源执法查处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中,加大了对数据造假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报告起草人、北京林业大学杨朝霞副教授介绍。

  “2016年,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有关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更加‘有法可依’。”杨朝霞介绍,去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修订通过,法治环境日趋完善。

  王灿发认为:“立法层面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在生物多样性和湿地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还需要加强,也有一些规定需要及时修订。”

  值得关注的是,报告显示,环境信息公开有了长足进步。2016年省级、地市级环保部门,都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等信息公开专栏,各省级环保部门全部在门户网站公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环保部按季向社会公布严重超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王灿发认为,相比于单纯的罚款,违法信息公开让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更有压力,这有助于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倒逼排污单位自觉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虽然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成效显著,但如何令其更为完善,也是专家们关注的问题。“要走环境保护的群众路线。”杨朝霞建议,进一步加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互动协作,注意专项行动和常规监管的配合,中央环保督察行动要和群众参与密切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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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6年)》——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一)生态文明立法

      ——出台一批指导性文件。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等指导性文件。4月,环保部下发《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积极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出台《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明确加快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培育,推进环境保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制定、修改、废止一批环境资源领域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对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作出规范。3月,环境保护部公布《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7月,环保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10件部门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1月,环境保护部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同时,各地也积极制定、修改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如:《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修订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颁布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颁布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缔结和参加一批国际环境条约。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9月,我国正式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缔约方,标志着我国生物产业进入惠益共享时代,生物遗传资源监管工作迈入法治轨道。10月,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在卢旺达基加利召开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8次缔约方会议,在达成限控温室气体氢氟碳化物(HFCs)修正案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出台一批环境资源技术规范。2016年,环境保护部共发布59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截至2016年底,我国现行有效的环境保护标准共计1732项。此外,环保部会同中科院编制和发布了《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四批)》,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等,并在吉林等7省(市)开展改革试点。

      5月,中科院和环保部联合发布2016年度《中国生物物种名录》。2016年度《中国生物物种名录》收录了中国已知物种及种下单元数86575种,其中动物界35905种、植物界41940种、细菌界469种、色素界2239种、真菌界3488种、原生动物界1729种、病毒805种。

    (二)生态文明执法

      ——制定一批环境资源规划。1月,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强调要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2月,环境保护部审议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明确全面完成1436个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站监测事权上收任务。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土污染防治问题分别提出2020年、2030年和2050年的分阶段性总目标。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全国生态旅游发展规划(2016—2025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确定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的三大战役、七项主要任务和五个方面保障措施,以及为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目标的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

      ——深化环境相关制度改革。11月,国办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现“一证式”管理。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

      2016年,我国启动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设置水、大气、土壤三个环境管理司。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3月,国家海洋局公布2015年《中国海平面公报》与《中国海洋灾害公报》。《中国海平面公报》显示,1980年至2015年,我国海平面变化总体趋势为波动上升,年上升速度为3毫米,高于同期全球平均水平。《中国海洋灾害公报》显示,2015年,我国海洋灾害总体灾情偏轻,各类海洋灾害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2.74亿元,死亡(含失踪)30人。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加大全国重点区域及主要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推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5月,环保部公开2016年一季度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涉及19省(区)的75家企业。7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31个部门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并将一批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全国信用共享平台”。

      2016年,全部省级、地市级环保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等信息公开专栏。各省级环保部门全部在门户网站公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环境保护部按季向社会公布严重超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环境保护督察。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河北省、内蒙古、北京、上海等18个省(区、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年共受理群众举报案件3.3万余件,立案处罚8500余件、罚款4.4亿多元、问责6454人。全国共有21个省(区、市)出台省级环保督察方案,20多个省(市、区)成立环保督察机构。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全国共排查违法违规建设项目64.7万个,完成清理整顿61.8万个;排查出“十小”企业2641家,取缔2465家。2016年,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974件,实施查封扣押案件9622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5211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3968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963件。

    (三)生态文明司法

      ——制定一批环境资源司法文件。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明确检察机关如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如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审理原则和案件类型,强调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为引领,按照审判专业化要求,探索建立专门机构,创新审判体制机制,研究特别审理规则,加强理论实证研究,建设专业审判团队,深化司法公开和国际交流,不断提升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能力水平。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对惩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生态安全方面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修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等。

      ——审理一批环境资源案件。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89万件,环境资源民事案件8.47万件,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91万件。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9173人。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建议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16件,挂牌督办张百锋等人偷排废酸案等22起重大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福建、贵州、江西、重庆等地做法,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推动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自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截至2016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12件,二审案件54件,一审案件审结54件,二审案件审结10件。7月,山东德州法院审结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判令被告赔偿2198万余元用于大气环境质量修复。

      ——推进环境司法改革。截至2016年底,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559个,17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福建、贵州、江苏、云南、重庆等地法院构建了涵盖三级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

      有序推进环境资源跨区划案件管辖制度和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模式。贵州、江苏、湖北、广东、河北、青海、新疆、北京、海南等地法院对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损害后果跨行政区划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其他类型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逐步推进京津冀、三江源、长江流域等重点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专门管辖和提级管辖机制,促进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加强环境资源司法政策指引。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10起环境保护行政案件。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矿业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10起;同月,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9月,召开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联席会议,签署《北京、天津、河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协作框架协议》。9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重大部署的意见》。

      ——强化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建立环境资源理论研究基地、环境损害鉴定研究基地和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基地,组织召开“环境权益与民法典的制定”“环境区域治理中的司法问题”“绿色司法的理论与实践”“环境损害司法认定研讨会”等主题学术探讨会,保持与学术界的密切互动。

      ——推进环境司法国际合作。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研讨会,与法国、巴西等国召开双边高层环境司法研讨会,组派中国法官代表团出席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第一届世界环境法大会,进一步增强了中国与世界各国环境司法的沟通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