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我拿什么保护你?

发表时间:2020-02-24 来源:《中国生态文明》杂志 作者:刁凡超

精彩观点

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还缺少什么?

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缺了公共健康这一条。应该将公共健康纳入立法目的,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法律法规,整合为《动物保护法》,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综合化和体系化。

黑色利益链是怎么洗白的?

“捕猎—运输—贩卖—消费”野生动物的整个黑色利益链中,有的“野味”市场和网络交易平台商家利用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狩猎证、生产专用标识等来“洗白”,名为养殖、狩猎,实为贩卖。市场监管严重缺失,所谓商业利用,已经从根本上违背初衷。对这种违法行为,必须坚决打击。

野生动物有检疫标准码?

农业部门制定的检疫标准,是针对家养动物的,对于绝大部分野生动物来说,因为缺乏对疾病和病原的研究,也只能按照最接近的家养动物的标准来执行,很多野生动物类群(比如竹鼠)根本没有检疫标准可参考。不能单靠发许可证进行管理,要将其归到一个正规的产业上,并且强化所有的防疫环节。

哪些野生动物能吃,哪些绝对不许吃?

应该立即修改相关法律,严格限制食用野生动物,特别是要建立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目录,提倡不吃任何野生动物,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对繁殖驯养和经营销售等行为作出最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

 

新冠肺炎疫情阴影笼罩之下,社会各方面开始进一步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强烈呼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向记者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工作,以依法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野生动物行为。

这将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在2016年修订、2017年正式实施三年后,再次面临修改。

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之路似乎又走到了一个新的路口——难逃“利用”窠臼的野生动物保护之路是否该重新审视?法律应该如何完善?执法又该如何加强?记者为此采访了不同专家,听到了很多重要观点。

 

增加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为立法目的

将相关法律法规整合为《动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指出,野生动物的交易和食用可能造成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方面普遍要求进一步健全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加强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源头控制。

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吕忠梅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改过程中应增加“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的立法目的,推动综合性、体系化立法。

吕忠梅认为,有必要将公共健康、检验检疫的理念和要求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并将《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立法进行修改完善,整合为《动物保护法》,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综合化和体系化。

吕忠梅指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分散,相关法律衔接不畅,管理权限上交叉重叠,管理与监督职能不分等诸多问题。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其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就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虽涉及动物,但立法形式、效力层级不同,立法宗旨各异,资源开发利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矛盾难以调和,保护优先原则难以贯彻。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实践中,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只要有“合法来源证明”,并不在法律禁止范围,造成难以监管甚至渎职。

而从目前对野生动物的管理权限来看,主要涉及林草、农业、海洋、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之间的管理范围和职责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甚至冲突。一些主管部门存在监督与管理职能合一的情形,“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并且,由于缺乏系统科学的溯源体系或监管检查方式,导致现实中难以区分合法和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个体或制品,出现许可证发放后的监管乏力、执法不严等现象。

“捕猎—运输—贩卖—消费”野生动物的整个黑色利益链中,有的“野味”市场和网络交易平台商家还利用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狩猎证、生产专用标识等来“洗白”,名为养殖、狩猎,实为贩卖。

其中,野生动物被捕获后申报动物检疫的极少,持动物防疫合格证销售野生动物的极少,这些暴露出市场监管的缺位甚至严重渎职。

再者,国家林业草原主管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都具有发布野生动物名录的权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保护种类范围、数量过窄,没有及时更新和拓展,并且《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种类数量有扩张趋势。

 

商业利用严重违背初衷

修改立法已成当务之急

吕忠梅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改过程中应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兼顾野生动物的资源属性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要优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严厉打击名为人工养殖实为交易的“洗白”行为;尽快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工作,发布野生动物保护的指导性案例;更新、整合相关名录,逐步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养殖的强制性要求适用到其他野生动物。

关于野生动物商业利用问题,是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明确反对商业利用野生动物,因为这违背保护野生动物的初衷。”野生动物保护是一项公益事业,奇怪的是,在中国却一直被当作产业来管理和经营。

孙全辉认为,只有禁止商业繁育是治本,否则就是换汤不换药,相关问题今后还会层出不穷。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旧版《野生动物保护法》“积极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经过30年的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在我国已然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及人群。国家林草局一位官员曾向记者表示,以水貂养殖为例,山东水貂养殖规模已经占到世界市场的60%~70%,水貂产品占到了约80%,俄罗斯基本上都是从中国进口的。

在过去“积极鼓励”的法律政策下,许多不该驯养的也驯养,甚至有些人打着驯养繁殖的旗号,大肆从野外捕捉野生动物。因此,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时隔26年进行了大修。新法关于“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规定在收获掌声的同时,关于“利用”的条款却引发了野生动物保护者的争议,认为法律为“利用”留了口子。

孙全辉说,“对于野生动物利用,我认为,如果是出于保护目的,最好仅限于公益范畴,例如,拯救极度濒危的物种、科学研究、公众教育等方面。”

孙全辉表示,纵观利用实践,往往也是弊大于利,利用增加市场对野生动物的需求,刺激野外偷猎,严重伤害和虐待动物;商业利用还误导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理解和认知,加大执法的难度,增加管理的成本,当然还包括人畜共患病防控的巨大挑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珂说,2016年法律在修订时,我就主张在立法上严格禁止利用野生动物,但当时难度比较大。在之前鼓励利用的方针指引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已成为一个“尾大不掉”的产业。特别是一些国有林区停止伐木之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成为部分林区转型、安置林业工人、解决就业问题的一种方式,禁止利用野生动物会次生一些社会问题,这也是修法后必须考虑和妥善解决的问题。但修改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而且相信会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可和支持。

 

执法监管存在空白

应当强化检疫环节

来自北京大学、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团队的梳理发现,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只规定了三类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有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动物),其中,省级重点和“三有”动物合称“非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剩下的“三无”动物,即没在任何保护名录里的物种,却不受该法限制。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野生动物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合法进入市场。对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如果是野外猎捕的,需要捕猎证,可以通过国家医药生产任务直接进入医药市场;人工繁育的,可以进入其他各种市场,但是除了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也即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物种外,都不能食用。

非国家重点的保护动物和不在任何名录里的“三无”动物,无论是野外捕猎的还是人工繁育的都可以进入各种市场,但所有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要求都有合格的检疫证明。

即便有上述多种合法途径,但非法交易的行为仍然比较普遍。

在我国,野生动物进入市场交易的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林草部门负责向企业和个人发放捕猎、驯养和经营许可或专用标识,农业部门负责检疫,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发放营业执照。

上述团队指出,市场监督部门检查贩卖野味的集市和花鸟市场的时候,只会看有没有林草部门发的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工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理论上还有农业部门发的检疫证。但农业部门制定的检疫标准都是针对家养动物的,对于绝大部分野生动物来说,因为缺乏对疾病和病原的研究,也只能按照最接近的家养动物的标准来执行,很多野生动物类群(比如竹鼠)根本没有检疫标准可参考。

周珂介绍说,欧美国家的《动物福利法》可以与动物防疫法直接结合起来,这部法律将野生动物、驯养动物、农场动物都涵盖了,野生动物如果要利用,就要按照所有动物都适用的检验检疫标准进行防疫,这样一来,野生动物进入市场的难度就比较大,对疫情的防控涵盖的动物范围也比较全面。

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动物的界定范围存在差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动物防疫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法律适用的范围较窄。两部法律的适用对象有一定差距,使得“接合部”的动物出现了问题,监管起来环节多,漏洞就会存在。而且在法律执行上,不同的部门在管理,管理的衔接上也出现了问题。

周珂指出,对于发了养殖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在防疫方面漏洞是相当大的,从实践来看,像这次武汉海鲜市场售卖的野生动物,在检疫方面很明显就存在巨大漏洞,失于监管。在我国,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与传统的畜牧业养殖是不一样的,前者需要向林草部门取得许可证。但从实践来看,单靠发许可证进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将其归到一个正规的产业上,并且强化所有的防疫环节。

 

建立禁食清单严格限制食用

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周珂认为,在法律上对野生动物利用尤其是食用进行严格限制肯定是一个大的趋势。

但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在立法和执法上落实这一共识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周珂提出,应该立即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严格限制食用野生动物,包括制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目录,提倡不吃野生动物,并对繁殖驯养和经营销售等行为也作出最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但这种路径如果落实到制度上难度会比较大,修法时会面临不同方面利益群体间的博弈。

周珂建议,在国家层面修法之前,也可以推动广东、湖北等野生动物食用比较泛滥的地方启动地方立法。涉及生态环境的地方立法规定,可以严于国家立法。野生动物保护和防疫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规章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防疫。

周珂认为,立法之前,监管部门要严格限制食用野生动物。比如,对经营野生动物的餐饮店要实行特别许可,所有野生动物食材必须取得检疫证明。这些成本应该是非常高的,还可以考虑加收特别消费税,大大提高消费成本。可以借鉴控烟立法的经验,发现违法行为,要严厉处罚提供野生动物餐饮的场所。

也有专家认为,应当尽快建立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清单,并且严格依法监管。哪些野生动物能吃,哪些不能吃,要非常明确。特别是那些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野生动物,必须坚决禁食。

专家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野生动物属于大自然,其进化是为了适应野外环境。打破自然规律,增加与野生动物的接触,势必会加速病毒的扩散和传播。疫情面前没有赢家,人类跟野生动物都是受害者。疫情可以看作是大自然对人类的警示,我们难道还不吸取教训?野生动物产业的获利者终归是少数,但危机来临国家、社会、我们每个人却要为之买单。

 

(刁凡超,澎湃新闻首席记者。原标题《野生动物难逃“窠臼”,疫情反思保护之路将向何处?》,内容本刊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