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民法典,绿色分量有多重?

浅析民法典绿色条款的时代精神和立法智慧

发表时间:2020-07-21 来源:《中国生态文明》杂志 作者:曹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作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表达了国家态度,承载着时代使命。绿色,是民法典最鲜明的特色之一。

民法典规定了绿色原则,确立了绿色制度,衔接了绿色诉讼,形成了系统完备的绿色条款体系。“这些都是世界首创的中国方案,具有引领全球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认为,“绿色是民法典最醒目的标识。”

我们梳理发现,不管是从条款总数来看,还是从新条款数量来看,绿色条款在民法典的占比并不高,都不到3%。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分量,能让绿色成为民法典最醒目的标识?

这要从环境法和民法的本质上来分析。民法的核心价值是个体自由,而环境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公共利益。换句话说,民法典绿色化的本质,是引入了一种与传统民法不同的价值观,通过限制个体自由来保护公共利益。可以说,这是对民法典立法的挑战。

是什么样的立法理念,让民法典给予了绿色如此高的礼遇?又是什么样的立法智慧,让民法典构建了如此系统的绿色条款体系?

在法学界看来,一切成功的法典化,都是政治家与法学家两个群体通力合作的结果。政治意愿是法典化启动、推进和完成全过程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

绿色能成为民法典的一大特色,正是政治家与法学家的默契。牢牢把握生态环境问题的本质,深刻认识到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这是政治家的格局。环境法学家和民法学家从立法技术层面深入研究、反复沟通,理性寻找绿色理念在民法典中的切入点,科学界定民法典和环境法的射程,这是法学家的智慧。政治格局加上立法智慧,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方案。

在这个方案中,绿色发展理念已成为我国最基础、最普遍的价值认同,环境保护被视为民法典回应时代之问和民生关切的一个重要领域。

纵观全球,有几部民法典堪称经典。一是法国民法典,回应了农业文明刚刚步入工业文明时面对的重大问题,确立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等原则,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里面看得见水磨风车。二是德国民法典,回答了工业文明相对成熟阶段时、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的改革之问,最鲜明的特点是明确所有权社会化,对财产权进行必要限制,助力德国成为工业强国,里面看得见股票证券。三是瑞士民法典,与前两者重在调整财产权不同,开始强调对人格权的保护,开民商合一体制的先河,被称为“大众化的法典”。

诞生于生态文明新时代的中国民法典,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必将成为经典。参与编纂的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轶教授对此充满信心,他说:“我们回答了此前的民法典从来没遇到也不用去回答的问题,想不典范,都不可能。”在这个典范中,绿色肯定是浓墨重彩的一笔。正如民法学者所说,制定一部绿色民法典,是时代给予中国民法典的最好礼物。


一、绿色民法典彰显了时代特色
  生态文明磅礴大势中的政治意愿


舆论普遍认为,绿色二字成为民法典的一个标签,不是某个部门某个群体的胜利,而是生态文明新时代的时代召唤,是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对生态环境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立法回应。

“中国进行民法典编纂,是中国提出生态文明概念并将其提升为治国理政战略高度之时,理应对时代要求作出回应。”自始至终一直参与民法典绿色化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吕忠梅说,“民法典具有‘生态世纪’的鲜明烙印,彰显了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基本方略;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一大理念;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大攻坚战。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认识最深、力度最大、举措最实、推进最快、成效最好的历史时期。

把民法典的绿色化,放到生态文明建设的磅礴大势中来理解, 放到我国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的政治意愿中来认识,就会境界全开。

1. 构建绿色条款,回应了新时代民生之问的重要领域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说,民法典从制定开始,就确定了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现实问题、反映人民需求的指导思想。从这个角度来看,民法典中超过30% 的新增和实质性修改条款,一定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和价值导向, 肯定是对国家之问和时代之问的回应。

王轶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民法典的立法目标。”我们向往的美好生活,良好生态环境必不可少。良好生态环境, 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是必须回应的现实问题。

绿色原则之所以经过几次反复,最终写入民法典总则的基本规定中,正是从根本上对生态环境问题给出的回应,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循绿色原则,民法典在分编中对保障环境民生进行了具体规范。据吕忠梅介绍,主要包括三方面:

首先,对优质生态产品进行充分供给和公平分配。物权编确认并扩展了宪法有关国有资源的范围,把重要环境要素纳入国有资源范畴,并重申“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为从全民利益角度分配、管理和保护这些重要资源奠定了权属根基。

其次,承认和尊重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民法典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了公共自然资源的配置方式,有利于维护公共价值;增设用益物权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克服了传统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物尽其用”的单一经济价值考量;增设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绿色原则的要求,反映了建设用地服务环境民生的价值需求。由此,自然资源不再仅仅是个人“财产”,也是承载了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生态环境。

第三,加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以保障环境民生。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用7 个条文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将生态破坏行为新纳入了侵权范围,增设了生态环境修复

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请求权,相比于原《侵权责任法》,在责任的理念、范围、方式、程度等方面均有“升级”。

2. 设立绿色原则,传递了生态文明新时代的价值追求

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既是对社会关切的有力回应,也是新时代的价值追求。

这种价值追求,首先体现为绿色发展理念。强调民事活动不仅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 而且要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协调发展与保护问题的基本遵循。

这种价值追求,还体现为生态安全价值。在自然资源价值属性上,既确认其经济价值,也承认其生态价值;在自然资源配置中,既遵循市场规律,也要考虑其稀缺性和价值多元性;在责任追究上,既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归纳起来,就是生态有价、损害担责。

这种价值追求,也体现为生态伦理观。绿色原则为传统民事主体的“理性人”增加了一层“生态人”色彩,向全世界传递了中国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追求——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作为限制性原则,直观看来,绿色原则对传统民法以个人利益中心的价值观进行了适度矫正, 是对私权的一种限制。而从更大的格局来看,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私权,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人人都保护环境,自然人人都会受益。

作为基本原则,“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一样,已然是我国新时代的核心价值观,是生态文明新时代的价值追求。

3. 民法典绿色化,呼应了生态文明法制体系的内在逻辑

党的十九大开启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就是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走向法治化、制度化。法治化、制度化的主要标志,就是强化责任。

从强化责任的角度来看,民法典进一步强化了民事侵权责任,是在民法领域对生态文明法制体系内在逻辑的有力呼应。以单独一章来规范并强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专门增加了对生态破坏的修复责任,对恶意损害生态环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就是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呼应不只体现在追责上,还体现在其他绿色条款上。确立绿色原则,为民事活动规定普遍限制,“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设置绿色制度,为生产生活施加普遍环保约束,保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环境要素公有,分层保护环境权益,实现“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在吕忠梅看来,“生态文明时代,绿色化是法治体系发展演进的要求,只是在程度与路径上存在差异。”可以说,民法典的绿色化已经走在了前列,是对资源环境法的积极补充,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民法制度保障。


二、绿色民法典展示了中国智慧
  立法理论和实现路径的科学品质


 “民法典不仅在原则上‘着绿’,在重点的法律制度上‘着绿’, 而且在民事责任的追究上也‘着绿’。”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给出了这样的评价。我们梳理发现,在民法典的七编中,除了婚姻和继承两编,其余五编,即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都有不同程度的“着绿”。在“着绿”的这30 个绿色条款中, 有超过一半是新增或修改的。

这样一部全面“着绿”的民法典,是怎样形成的?是环境法学者的坚定执着和学术理性,是民法学者的开放视野和务实态度, 是民法学者和环境法学者观点多次交锋、智慧反复碰撞的成果。民法典绿色化的过程,可谓科学立法的生动实践。

1.立法战略:民法典必须进行绿色化改造,但民法典的绿色化是有边界的

民法是私法,主要维护私权私益;而生态环境保护是公共利益,主要靠公法性质的环境法来规制,其基本逻辑就是限制私权。这是环境法治的基本原理,也是现代法律部门的基本分工。因此,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学家和环境法学家必须要从立法理论和实践上解决这个根本性问题——将限制私权的环境保护这一公法事项纳入私法范畴的民法典,究竟有没有必要,会不会破坏民法典的纯粹性和体系化?

换言之,环境保护有自己专门的法律体系,为什么还要在民法典中予以规范?公法和私法,发生机理、价值取向、规制范围及运行条件完全不同,能否协调?

2015 年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之初,吕忠梅就牵头组建了“民法典绿色化研究”课题组,对此进行研究和回应。在民法典编纂的5 年间,以吕忠梅为代表的环境法学家和以王轶为代表的民法学家,反复沟通对话,基本达成了共识:

第一,环境保护不仅仅是公共问题,环境法不仅仅属于公法范畴。环境问题的结果呈现往往是公共的,但其产生过程与个体行为直接有关。“要综合运用多种性质的法律规范来解决环境问题,从规范的性质来看,环境法应该是既有公法也有私法,必须注重对环境污染形成过程的规范、控制和引导。”课题组成员、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超说,“我们不在乎标签,只关注如何有效解决问题。”

第二,民法典要追求体系化,但没必要追求绝对体系化。“在体系化需求和社会实效不尽一致甚至有所冲突的时候,选择何者,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种政治选择。民法典须随其所要反映和维护的社会基本秩序共同进步。立法者需要着眼于实效的实践性思考,而非仅仅基于体系的逻辑推演。”课题组成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巩固表示,民法也并非纯粹私法,而是包含许多涉及人民与国家关系或具有强行性的公法规范,实际是一种“综合法”。

第三,民法典必须进行绿色化改造,但民法典的绿色化是有边界的。21 世纪是生态世纪,我国是全球首个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治国理政战略的国家,民法典一定要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这是时代需求也是现实需求。不过,民法典绿色化并不是要求民法解决所有环境问题,民法手段对环境保护是有射程的,民法典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超出自己能力的环境保护任务,只能在射程范围内来提供解决环境问题的制度供给。

第四,环境问题需要民法规制,但不能主要依靠民法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仅靠公法不能完全覆盖,需要在民法射程范围内, 充分利用民法的规则和工具,建立“公法权利私法操作”机制, 弥补公法手段的局限。而对于突破民法典自身界限的生态环境问题,必须交由环境法处理。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民法典与环境法的“共治”:民法典通过妥当地融入环境保护理念以实现其应尽的环保功能,环境法通过相关规则的设置以实现与民法典整体的无缝衔接。

总体来说,就是采用“普通法-特别法”模式,既让民法的归民法、环境法的归环境法,也让民法具有环保功能、环境法能够运用私法手段。

2. 立法战术:先点睛后画龙, 先把绿色原则写入民法总则,再在分编中贯彻落实

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采用的是两步走的思路。第一步先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各分编, 最后将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和各分编合起来,编纂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有专家称其为“一年点睛, 三年画龙”。对此,环境法学者有非常明确的战术,将绿色原则写入民法总则,对民法典绿色化至关重要。

坚持推动绿色原则写入民法总则,环境法学者付出了巨大努力。从草案一审稿写入“绿色原则”,到因意见分歧在二审稿中删掉,再到三审稿仅在“民事权利”部分提及环保要求,到最后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再次写入“绿色原则”,以吕忠梅为代表的环境法学者非常执着,与民法学者反复沟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议案,向民法典编纂工作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多份论证报告。

写入过程之曲折,可见争议之大,更见在意程度之重。最终能够写入,离不开环境法学者的执着和民法学者的包容,而支撑这种执着的,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主张和国家意愿。

确立绿色原则之后,怎么推动绿色原则的正确阐释和全面贯彻?民法总则发布后,民法学者普遍并没有将其视为基本原则,或是不以为意,或是不将其视作独立原则,或是将其当作宣示性条款,最高礼遇就是承认其为限制性原则。在绿色原则被虚置的深深担忧中,环境法学界一边密集发言阐释其功能与作用,一边加紧研究如何在民法典分编中贯彻绿色原则。

环境法学者不断重申,绿色原则作为限制性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自由理念的修正,有着特定的功能与作用,其本质是在民法典中为个人经济利益与生态公共利益的协调建立沟通机制。这种沟通机制不仅需要通过确立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为民事活动设定环境保护义务;而且需要将可以体现为个人权利的相关内容纳入民法典,保护个人环境权益;还需要与环境保护相关制度相互衔接,为环境法提供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接口和空间。在这个意义上,绿色原则必须贯彻到民法典的具体制度中,在微观层面规范民事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民事主体自然资源财产权的行使,以间接实现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功能。

3. 立法技术:民法典绿色化的任务,实际上是对环境法自身体系化的挑战

如何在民法典分编中贯彻绿色原则?从立法技术上,环境法学者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求解两个问题:第一,对于我国现行环境资源立法中已经存在的、且并不统一甚至存在冲突的民事制度,哪些应该也可以纳入民法典?第二,对于现行环境资源立法中没有的、且有必要通过民事立法确立的,诸如自然资源所有权和用益权相关制度,应该怎么写入民法典?

在求解的过程中,吕忠梅带领专项课题组清醒地意识到:第一,民法典和民法是两个不同概念。民法典是民事规范体系化的成果,但不等于所有的民事规范都在民法典中体现。不管是民法典之外有特殊的民法规范,还是民法典中不完全都是民事规范,都正常。换言之,要挑选适合民法典规制的绿色条款,这些条款可以是纯民事的,也可以带有公法性质。第二,民法典绿色化的任务,实际上是对环境法自身体系化的挑战,要靠环境法学者去完成,而不是民法学者,所以要求环境法学者要首先积极给出解决方案,再与民法学者求得最大公约数。

在此基础上,课题组识别出民法典绿色化的三个需求:一是解决自然资源所有权和用益权虚置问题,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奠定法律基础;二是建立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交易制度,完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机制;三是处理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的关系,建立公共利益保护的私法操作机制。主要路径有两个:一是准确识别应该也可以由民法典规定的内容,尽可能纳入;二是通过引致条款和转介条款间接地引入环境法规范。

课题组先后多次参加专家咨询会、对话会、提交立法建议。从民法典最后呈现的绿色条款来看,在物权、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四编共有十多条是新增或实质性修改的,这十多条是对环境法学者的最大鼓舞。

侵权责任编是修改最多的,也是评价最高的。“这一关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实体规范,具有开创意义,是我国民法典立法智慧的集中体现。”课题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说。在吕忠梅看来,其最大贡献是为民法典与环境法的衔接设置了非常有效的“接口”:一是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既包括环境污染行为,也包括生态破坏行为;二是有效衔接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正在进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为司法判决提供了依据,既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合同编是贯彻绿色原则步子最大的、也是起草过程中最难形成共识的。因为合同领域的最高价值遵循就是意思自治,要对其进行绿色限制,逻辑上很难找到合适的切入点。“发展合同制度的内在规则,实现对当事人行为的绿色引导和约束,是合同制度绿色化的基本方向。”课题组成员、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长兴说。在众多关于合同绿色化的建议中,最后被采纳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合同履行的绿色义务,明确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二是债权行使的绿色义务,包括债权债务终止后的旧物回收义务,出卖人的回收义务等。不过,关于合同效力的绿色化、环境资源相关合同纳入有名合同类型等建议,未被采纳。

物权编是环境法学者最寄予厚望的、也是绿色条款最多的一编。环境法学者普遍认为,近代民法中不受限制的所有权制度,是造成环境问题的“帮凶”。鉴于此,巩固提出,“物权法绿色化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内部提升,通过对个人环境权益的保障或环保义务的增加,提升其间接环保功能,主要路径是对传统民法规范的‘绿色改造’。二是外部扩展,对环境公共事物作出恰当界定, 理顺适用关系,主要路径是对生态环境及其重要要素进行转致性规定。”目前看来,民法典没能在后者做出重大创新,但是确认并扩展了宪法有关国有资源的范围,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业主相关义务等方面绿色义务进行了补充,都是积极回应。

人格权是最体现我国民法典时代特色的一编,尽管环境权没能明确写入,但是有关一般人格权益、生命权、健康权的相关规定,也为公民个人因环境污染和破坏所可能导致的生命健康损害提供了民法保护依据。其中规定的“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为保护公民环境权益提供了基础。


三、绿色民法典开启了全新坐标
  环境法治建设的三点期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中,民法典无疑开启了全新坐标。在这个坐标内,如何发挥民法典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如何在民法典的引领下推进环境法体系化建设,甚或启动环境法典编纂,我们充满期待。

1. 期待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绿色条款效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民众最关心的财产权、最近几年颇受关注的人格权和知识产权,都是民法典新条款的重点领域,自然也是司法活动的重点领域。

由于绿色条款在法律规范中多为限制性规定而非强制性定性,其在实践中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应该也是在司法领域。这种体现至少包括两方面:一是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相关的侵权责任追究;二是绿色原则的司法指导性,在交易安全与生态安全发生价值冲突,又无明确裁判性规范时,可为司法裁判提供原则性指引。

事实上,民法典颁布后,在众多喝彩声中仍有遗憾之声。这很正常,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完美到让所有人满意。在王轶看来,“每个人心中都有一部自己认为的最理想的民法典,但最终的版本一定是折中、妥协、寻找平衡的产物。有不同声音不可怕,最重要的是找到中国人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也正因此,在法典颁布之后,通过后续的解释与司法适用,赋予其旺盛的生命力, 尤为重要,当然也是一大挑战。

在绿色条款方面,也有一些遗憾,很多环境法学者关于物权和合同方面的立法建议,并没能进入民法典。那么,作为唯一一条新增的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效力,成为绿色民法典生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

2. 期待资源环境法的系统化梳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 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民法典的绿色条款,需要体系化、类型化的环境法制度与之衔接,这将在一定程度形成对环境法体系化的倒逼”。吕忠梅表示。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环境法学者已经明显感受到,民法典的绿色化过程,对环境法规范体系化有很高要求,而我国分布于30 多部环境和资源立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缺乏协同性,很难集中提炼出共通的民事制度。

也正因此,这几年吕忠梅多次表示,借民法典编纂立法良机, 系统梳理整合环境法,倒逼环境法的完善,价值更为重大。

这种梳理首先是配合民法典的需求。为了民法典绿色条款能更好发挥作用,为了对民法典所不能及的部分作出补充,需要在环境法体系中,建立环境特别民法规范,适度运用私法手段并实现与民法典的沟通与协调。

这种梳理也是环境法体系化的内在需要。我国现有资源环境立法还不足以支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需要。一方面,现有环境资源法律分属行政法、经济法等不同法律部门,存在宗旨、原则、制度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甚至矛盾和对立的问题,有必要进行系统化、整体性的改造。另一方面,环境法律实施领域中缺乏一个统一的、根本的精神指引和原则性规范,不同要素和区域的相关法律条文在重叠的同时还存在诸多缺漏。比如,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既缺少与民法典相对应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也缺乏环境法所特有的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保护的法律制度;在污染防治方面,既缺少与民法典相对应的大规模人群健康受害救济制度,也缺乏环境法所特有的生态环境受害救济制度;在环境管理方面,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以保障人群健康为核心的环境标准体系、环境风险管控机制、环境监测评估与信息共享机制等,均缺乏法律支撑。

吕忠梅说,这些都使新时代环境法面临如何进一步综合化、体系化和统一化的更高要求,要求我们将分散化立法思维转变到系统整合上来。通过对环境法规范的体系化,在基础层面确认国家环境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价值观,形成一个体现可持续发展精神的法律体系,将能大大推动环境法的现代化。

3. 期待环境法典化成为可能路径

民法典的颁布,激活了环保工作者对环境法典的期待——能否通过环境法典编纂,将现行环境法律纳入统一体系,提高环境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驾驭能力?

一直为编纂环境法典努力的吕忠梅说,民法典的成功,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良好契机,在立法技术上至少可以提供三方面借鉴:一是基础理论研究必须先行,二是可以采取分步骤方式进行,三是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弘扬中国法律文化传统有机结合。

具体到环境法典的编纂设想, 吕忠梅一直建议采取适度法典化的方案,也即环境法典与单行法并存。其中,环境法典居于主要地位,效力高于单行法;单行法作为环境法典的有机补充和具体化,其地位和作用也同样重要。具体来说:

第一,环境法典的基本定位。一是适度法典化,降低严格法典化的条件要求和目标要求。二是动态性法典化,增强法典化立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三是渐进式法典化,不必毕其功于一役。

第二,环境法典的基本内容。对环境单行法中的根本和精要部分加以整合,对比较基础性的范畴、制度和内容进行全面规定,目的是建立起一个全面具体、有机协调的法律框架体系。

第三,环境法典的逻辑结构。可采取“总则-分编”结构,总则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提取公因式”,分编以不同主题形式对法典调整的事项加以详细规定。可按照“风险预防-过程控制-损害救济”的基本逻辑,设置相关制度。

据了解,2017 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启动了“中国环境立法法典化研究”项目, 成立了外国环境法典翻译出版、中国环境法典基础研究、中国环境法典草案编纂3 个课题组。目前,在法典翻译方面,已完成瑞典、法国、意大利、德国、菲律宾、哥伦比亚、白俄罗斯、爱沙尼亚等国家的环境法典翻译工作,前3个国家的环境法典已出版;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15 个课题按计划于今年完成;在草案编纂方面,正在进行人工智能辅助立法工作,已经完成草案编纂框架结构等工作。

我们期待,在民法典这一新的坐标下,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能够绽放出蓬勃生机,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事业和环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