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水管水,我国与发达国家有差距吗?

——水生态环境管理和治理水平的国内外比较与研判

发表时间:2023-07-21 来源:《中国生态文明》杂志2023年第2期 作者:郑军 李乐 郑静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乘势而上、开启水生态环境保护新征程的关键期,是向着清水绿岸、翔浅底美好水生态环境愿景奋进5年,具有不同以往的新形和新要求。面向新代,以近平生文明思想根本遵循,对标治水理念和水境管理经验比研判我国水境管理的段和治理水平,于我国一步明确水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路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参照达国家的水境管理情况,我国水生态环境管理段和治理水平体情况如下:一是水生态环境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建设处于和达国家并跑段;二是点源染排放管理历经探索-总结-再程,已基本于和达国家并跑段;三是面源染排放管理滞后于达国家20年,系性的管措施仍于摸索段;四是水质标于和达国家并跑段;五是重染水体治理和效管理、水于和达国家接近或跟跑段;六是水生工作正于起步段,良好水体生与修复滞后于达国家30年。我国水境管理的三个段及其治水思路


第一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19731995年)

这个阶段的水环境管理主要以环境浓度控制为主。浓度控制是指以控制污染源排放口排出污染物的浓度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方法体系。其核心内容为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浓度排放标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都是以浓度排放标准为主要评价标准的。

1973年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是我国第一个水体污染物控制标准文件,此后各类行业型水污染排放标准陆续制定,到20世纪90年代初,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体系。改革开放初期是我国构建水环境管理体系的重要时期,涉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制度等管理性文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纷纷出台,包括《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等。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强调了要向环境污染宣战、要加强制度建设。这次会议的一个具体贡献是确定了三大政策八项制度,把环境保护工作推上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了配合排放标准实施,我国于1989年第一次颁布了排污许可证制度。

总体上,全国水环境质量状况经历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基本清洁、20世纪80年代的局部恶化、20世纪90年代的全面恶化的变化过程。有河皆污,有水皆脏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水环境状况的真实写照。虽然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在工业化过程中希望能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环保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逐渐受到重视,但还缺乏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关系的经验。当时的管理重点是强调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要求工矿企业实施达标排放,但由于当时我国环境监管能力较弱,工矿企业达标情况并不乐观。

第二阶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19962015年)

这个阶段的水环境管理主要是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20世纪90年代,我国掀起了新一轮的大规模经济建设,重化工项目沿河沿江布局和发展,对水环境造成的压力不断加大。1994年淮河再次爆发污染事故,流域水质已经从局部河段变差向全流域恶化发展。我国必须在流域层面开展大规模治水,总量控制应运而生。总量控制是在排放标准控制无法抑制污染扩大态势的基础上提出的,是指以控制一定时段内一定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总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方法体系。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总量按总量控制的实施程序逐年削减;排放污染物总量按照流域/地域范围确定,逐步实行流域限批;确定排放污染物的时间跨度。2010年前后,由于污染发展趋势未得到有效遏制,原环保部提出流域限批来进一步限制流域排放总量。

第二阶段的大规模治水主要体现在几个五年计划上:

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首次在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予以明确。淮河、海河、辽河(简称三河)、太湖、巢湖、滇池(简称三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被确定为国家的重点流域,也就是当时的“33211”重点防治工程。其中,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制定了近期2000年和远期2010年的分期目标,以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三湖)作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目标值的确定采用具有超前于当时历史阶段的容量总量思路,依据流域水质目标,反推出区域最大允许排污总量后,再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值并将其分解到各省和各控制单元。此外,按照质量-总量-项目-投资”“四位一体的思路,确定纳入计划的治理项目及投资。由于目标偏乐观、可达性论证不足,且计划实施时间仅23年,九五计划目标在2000年未能如期实现。

三河三湖、三峡库区及其上游等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十五计划按照九五计划的治污思路,弱化容量总量,采用目标总量控制方法,确定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目标。与九五计划不同的是,淮河和太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适当调整了流域规划范围,增加了控制单元和水质目标断面的数量,并决定十五期间优先实施九五项目,同时根据当时流域区域水环境状况做了补充,将部分项目纳入其中。

三河三湖、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松花江、黄河中上游等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九五”“十五两期计划实施后,全国地表水水质有所改善,全国类比例和劣类比例呈稳中向好的趋势。同时,通过对九五十五计划的实施情况评估也发现,两期计划的水质目标过于超前,对水污染状况的治理难度评估不足。为此,十一五规划(十一五起,由计划修改为规划)强调了规划目标指标的可达性,分析规划基准年的排污状况和基数,并加强20062010年污染物新增量的预测,宏观测算规划实施所需的污染治理投资。总体上,十一五规划提出了要基于技术经济可行的流域水质提升需求,制定十一五可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水质目标,力争在规划的5年期内完成有限目标,优先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跨省界水体、城市重点水体等突出环境问题。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和需求越来越高。2012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提出的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管理模式转变、由总量控制为主向全面改善环境质量转变思路直接推进了十二五规划在精细化管理方面的突破。即对8个重点流域建立了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的三级分区体系,把控制单元作为总量-质量-项目-投资”“四位一体制定治理方案落地的基本单元,先分优先、一般两类控制单元,优先单元再分水质改善、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三种类型实施控制单元的分级、分类管理。与前三期规划(计划)不同的是,十二五规划采用的是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改善双约束的规划目标指标体系,在全国层面实施总量控制目标考核、重点流域层面实施规划水质目标完成情况和规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考核。十二五规划还确定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业污染治理、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恢复和风险防范六方面的规划任务、骨干工程项目6007个,估算投资3460亿元。

第三阶段:水十条实施后的系统治污阶段(2016年至今)

这一时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实施容量总量控制。即针对区域/流域内所有排污企业排放总量达到环境容量最低需求的控制方案,以控制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总量和环境容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方法体系。这一体系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环境容量按照水环境容量的计算方法确定,二是按照环境容量分解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总量,三是按照总量控制实施程序实施减排。由于容量大于总量,无论是总量控制抑或是容量总量控制,实际操作中均是以工业和城市污水减排为手段,以达到考核指标要求为目的。按照2014年原环保部提出的新时期战略目标,2016年开始的环境管理从污染负荷削减转为环境质量改善,因此需要在容量总量控制(以减负为主)技术基础上,发展水质目标管理(以改善为主)技术系统。

第三阶段大规模治水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长江保护法》出台以及五年规划等方面。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党的十八大后,依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部署和落实环境保护法要求,2015年国务院印发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水十条),使水污染治理实现了历史性和转折性变化。其最大亮点是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即三水统筹的水环境管理体系,为健全污染防治新机制做了有亮点、有突破的探索。水十条尊重客观规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统筹控制排污、促进转型、节约资源等任务,坚持节水即减污,污染总量减排与增加水量、生态扩容并重;强调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分子,水量是分母,分子”“分母两手都要发力;统筹地表与地下、陆地与海洋、大江大河与小沟小汊,强调水质、水量、水生态一体化综合管理,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实施系统治理。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水十条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纲领性文件。为落实水十条关于七大重点流域和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西北诸河等水质保护的要求,201710月,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定位是落实和推进水十条的实施。与往期规划相比,十三五规划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深化、细化水十条相关要求,确定全国1940个断面为评价、考核断面。二是规划范围第一次覆盖全国国土面积,将流域边界与水利部门的全国十大水资源一级区边界衔接。三是流域分区管理体系进一步深化细化,规划进一步精确到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将全国划分为1784个控制单元,并与1940个考核断面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四是规划文本中不再具体列出项目清单,由各地自主、及时实施中央和省级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中的 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出台。这部法律自202131日起正式施行,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是一部极具开创性的法律。长江保护法贯彻新发展理念,明确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强调为自然生态恢复留出必要的空间和时间,促进长江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发挥长江经济带在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长江保护法首开我国制定流域法律的先河,不仅是一部保护长江全流域生态系统,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专门法和特别法,也为今后黄河等其他流域保护立法提供了示范引领。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202211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通知。《规划》确定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协同推进,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城镇水污染防治体系,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持续提高,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地表水劣类水体基本消除,有效支撑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实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类比例不低于93%。针对推动大江大河综合治理,《规划》从三方面入手提出具体举措:一是深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二是支撑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三是提升主要河流治理水平。



我国水境管理与达国家的主要差距和挑


我国用近40年时间追赶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是发达国家200多年工业化进程中出现问题的集中凸显,处理起来难度很大。当前,我国传统经济增长与发展方式仍在结构性转换当中,工业源与农业源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明显,以国控断面劣V类水体、城市黑臭水体、水源地等为代表的突出水环境问题整治面临严峻挑战。发达国家用了3035年的时间才使得水质状况有了较大幅度改善,对照发达国家的治水历程,我国部分污染严重的水体,如京津冀地区(海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全国面上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进而实现水生态系统功能恢复依然任重道远。

1.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诉求仍在不断增加

我国水生态环境压力仍然处于高位,水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经济和人口增长、快速的城市化给有限的水资源带来巨大压力。预计到2035年,我国人均GDP将达到2.4万~2.7万美元。届时,经济规模将成为世界第一。按照水资源规划,我国用水总量到2030年将控制在7000亿吨以内。尽管用水总量增速将逐步下降,用水效率将加速提升,但水资源消耗与环境承载不足的矛盾将依然突出。

2.我国水生态监管与保护力度亟需加强

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共有109项指标,其中24项是基本项目,体现了对水生生物保护的基本思想,在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水质改善与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水生态环境精准化、精细化、科学化的管理要求,对水生态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亟需借鉴欧美水生态保护经验,将水体生态状况与生态潜力放在首位,制定涵盖水质、水量、生物在内的科学目标,注重健康、生态、经济等各方面统筹兼顾,精准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与生态文明建设。

3.我国流域监测与评价体系亟待健全

我国水环境管理体系中监测指标、水质标准、评价方法等层面主要基于高功能水质标准严于低功能水质的原则制定,虽便于操作管理,但是科学性不强,对不同的保护对象存在欠保护过保护的问题。对此,我国亟需针对不同流域制定监测规划、明确监测指标和评价方法,充分考虑流域的物理、化学、生物完整性,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增加生物指标或水生态健康评价指标,对水体中可能对水生生物产生生态风险的污染物加强管控,通过分期分批、适时修订和先行先试、逐步推广的方法,建立流域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体系,科学评估我国水环境质量状况。

4.我国水资源综合管理政策仍需完善

我国针对工业源、城镇源、农业源、流域水生态文明的政策规定虽日渐增多,但仍然存在政策改革进度不平衡、政策功能不明确、流域内各管理部门的治理与管控措施不协调等问题。因此,在今后的水资源管理中,可以参照欧美的有关规划做法,制定严格的时间管理规划,为实施过程留出较长的过渡时间,保证相应行政单位或企业有足够的时间来达到标准条款的要求。同时做好水资源开发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实施整体控制以及分配监管,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资源承载能力,实现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综合开发。

5. 新污染物不断显现、水环境风险还在不断累积

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主题,而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是高耗水、高污染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要义。例如,长江流域沿江集中了众多重化工企业,对水源地安全的风险隐患短期内难以解决。从长远来看,工业制造业仍将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撑,石油、化工、制药、冶炼等行业对水环境安全的风险仍长期存在。此外,近年来我国部分流域已出现一些新型污染物,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抗生素、微塑料、内分泌干扰物等,这些污染物在环境中难以降解,具有累积性,如果缺乏有效的管控措施,将成为健康风险的潜在隐患。相比欧美等国家的治水进程,我国对这类水环境风险的管控能力亟需大幅提升。


我国水生态环境管理段和治理水平的国际对比研判


我国水环境管理经历了近50年的发展变革,治理内容从单纯的污染治理扩展到了自然资源的利用保护和对环境要素的治理;治理理念从末端治理走向源头治理”“全过程控制;治理方式由点源控制转变为点源、面源控制相结合,由城市中心主义的治理格局转变为城市、农村并重治理;环境管理的手段由命令-控制型政府主导阶段逐步向政府引导、市场结合、自愿合作的阶段转型。总体而言,对照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水环境治理历程,我国的水环境管理尚处于污染总量控制管理阶段,逐步向容量控制管理阶段过渡,并开展了受损水体生态修复的探索。

1.水生态环境管理理念和体制机制建设处于和发达国家并跑阶段

首先,我国的治水理念已经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基本接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国水污染治理从理念和实践上实现了历史性和转折性变化,其最大亮点是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即三水统筹的水环境管理体系,为健全污染防治新机制做了有亮点、有突破的探索。

其次,我国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为水生态环境保护确立了新边界。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把原环境保护部的全部职责和其他六个部门相关的职责整合到一起,组建新的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生态环境部的设立是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的一项重大变革,解决了部门职责交叉问题。在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实现了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城市和农村统一监管的四个打通,破解了九龙治水的局面,为完善水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了重要保障。

在机制上,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体制的有关改革正在进行。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改革现行以行政区为主的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体制。各地不断探索按流域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同步完善建立流域监督管理协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流域目标考核机制等。

综上,我国水生态环境管理机制如同欧美发达国家一样,将与水生态环境相关的职责均归于生态环境部管辖,整合分散的水生态环境管理职责,统一行使各类水环境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意在加强流域水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系统修复。这些与美国的EPA、欧盟的WFD机构等具有相似的管理职权,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此前因部门职能重叠交叉造成的资源浪费,减少出现监管死角和盲区,有利于集中力量加大水环境执法力度和污染整治力度,加快实现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整体成效。

2.点源污染排放管理历经探索-总结-再实践过程,已经基本处于和发达国家并跑阶段

从美国的点源排放管理经历看,1948年制定了联邦水污染控制法,规定由各州政府管理当地的污染排放,但是同上述中国地方政府面临的问题一样,美国各州政府也无法抵御牺牲环境、支持经济发展的压力,不能阻止水环境的严重污染。20世纪60年代末的几次重大环境事件,催生了1972年美国清洁水法,对污染排放许可制度实行了根本的改革。为控制点源向地表水体的污染排放,美国清洁水法制定了国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终于比较成功地控制了点源水污染物的排放。

我国从1973年工业三废排放标准(GBJ4-73)颁布开始,水环境管理就致力于最大限度控制点源污染的排放,尤其是工业污染源排放。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于1988320日发布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的水污染防治开始实施排放许可证制度,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实施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此后,我国参考欧美较为先进且健全的水环境管理办法,结合国情设置水质管理目标,进入污染物排放容量总量控制阶段。从这个阶段开始,我国水环境治理全面考虑流域生态问题,在继续严格控制点源污染排放的基础上,结合流域内水环境期望达到的最终状态,根据流域水环境现状计算环境容量,调整排污标准,使得流域内水环境及水生态双重达标。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点源污染排放管理从一开始就参考欧美做法,并且历经了长时间的探索、总结和再实践过程,目前基本处于和发达国家并跑阶段。

3.面源污染排放管理滞后于发达国家约20

美国面源防治与点源防治几乎同时起步于1972年,是世界上较早开展面源污染监管和防治工作的国家之一,积累了近40年的实践管理技术与政策研究经验,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对面源污染进行全国性系统控制的国家,逐步构建了包括国家目标、国家立法、地方立法、管制措施、经济激励措施以及广泛的公众参与等在内的面源污染防治体系,开展了多种形式的面源污染控制管理工作。在制度设计层面,对于已知水质受损的水体,如果排入这个水体的点源在实施行业排放标准后还是不能恢复污染水质,就要对这个水体的流域实施每日负荷制度,为这个水体量体裁衣制定针对面源污染物的负荷和针对点源污染物的废物负荷。

如前所述,我国的水生态环境管理对于点源污染的排放控制较为成功,但对于面源污染的控制尚不足20年,系统性的监管措施仍处于摸索阶段。2021320日,生态环境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明确提出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管理;到2025年,重点区域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控制。因此,相比发达国家,我国面源污染排放管理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

4.水质标准处于和发达国家并跑阶段

清洁水法中的水质标准是美国水污染控制体系中十分重要而独特的标准。这部法令实施后,美国迅速控制住水污染。清洁水法要求各州为当地的每个水体制定包括3个元素的水质标准,即水体的法定环境功能、保护水体法定环境功能的水质目标(Criteria)、保证该水体的法定环境功能只能向水质好的方向调整而不能向下调整的反恶化政策(Anti-degradation Policy)声明。

我国水环境标准体系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欧盟和美国等的水质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而成,可概括为六类三级,即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卫生标准、水环境基础标准、水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和水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六类,国家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在六类标准中,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卫生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是以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为目的,基于环境风险判断,对水环境中污染物(有害因素)浓度(量)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水环境标准体系源于欧美,与发达国家的标准基本没有差距,部分指标甚至要求更高,除部分生态毒理指标外,水质标准基本处于和发达国家并跑阶段。

5.重污染水体治理和长效管理、水环境总体质量处于和发达国家接近或跟跑阶段

1940年至1970年间,美国基本没有环境治理,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迅速达到重污染态势。1972年清洁水法将保护水体的人体健康和生态健康功能规定为国家目标,并且要求在美国所有地表水体都尽可能地实现这个目标。1977年,清洁水法增补,美国控制水污染的重心很快转移到工业废水行业排放标准的制定、实施,工业废水间接排放的预处理制度实施,水质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等一系列重要政策的贯彻执行。河流黑臭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并逐渐摆脱重污染态势。法国塞纳河、英国泰晤士河等都发生过大恶臭等重污染问题,之后通过立法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企业废水必须达标排放,并修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等设施,河流水质逐步改善。

在水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方面,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若参用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和总磷等作为可比的理化指标,从19702019年各国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看,我国10多年的水质改善速度远超欧美发达国家水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我国用10多年的时间,水质理化指标基本实现与发达国家相当。从经济社会发展与质量改善进程看,2019年我国人均GDP约为1万美元、类比例达到85.6%,已基本达到或优于发达国家1万美元或2.5万美元情景下的类比例。在重污染水体(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方面,2015水十条颁布以来,我国大力推进黑臭水体治理。目前全国共有黑臭水体2800多个,完成治理比例达到80%以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近两年来,因为已治理完成的黑臭水体返黑返臭、污水处理厂建设和雨污分流管网改造推进不力、污泥无害化处置滞后等涉水环境问题,不少地方被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点名通报,这也折射出当前重污染水体治理中存在的一些短板亟待补齐。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水环境质量与发达国家基本上相当,重污染水体治理/长效管理尚处于和发达国家跟跑阶段。

6.水生态保护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良好水体生态保护与修复滞后于发达国家约30

在水生态治理与修复方面,欧美经历了从点源控制系统的完善、面源控制系统的应用到流域综合管理的发展与成熟阶段,生态系统完整性已成为欧美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主流思想。美国的TMDL和欧盟的WFD均以恢复河湖水体的生态完整性为目标。从发达国家鱼类物种多样性恢复进程看,发达国家水生态状况已越过历史最差阶段,土著鱼类逐步恢复。例如,二战前莱茵河有63种鱼类,代表性物种鲑鱼在1958年消失,20世纪70年代鱼类急剧减少,2000年鱼类物种谱系几乎恢复完整,如今每年几百条鲑鱼从北海洄游至莱茵河;密西西比河流域、北美五大湖区和东部各州在20世纪70年代白鲟种群消失,近些年一些白鲟种群在密西西比三角洲已经逐步恢复。

我国良好河流和湖泊的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仍处于起步和技术探索阶段,大多数地区处于污染控制与治理阶段,仅极个别小流域或河段进行了河流生态修复探索。而在修复技术方面,也仅是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技术,尚未形成适合我国具体污染特点的河流生态修复技术。例如,河流生境修复方面,主要手段是进行底质清淤、渠道化等河道整治,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生境修复;在水生生物恢复方面,仅在个别地区试点鱼苗放养,恢复手段比较单一;河流断流现象普遍,闸坝调度缺乏基于生态流量的保障技术和措施等。

综合来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是项系统工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我国水生态保护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良好水体保护与修复滞后于发达国家约30年左右,有关水生态的系统管理、监测及评价体系亟待完善。建议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基于水生态完整性系统理论,形成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统筹共治共管的先进理念和技术体系,加快实现全国水生态系统功能的全面恢复。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郑静为本文通讯作者。原标题为《水生态环境管理和治理水平的国内外比较与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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