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保护,挑战有多大?

发表时间:2021-10-28 来源:《中国生态文明》杂志;作者:张剑智,宋文鹏,张泽怡,周雨宝

渤海保护,挑战有多大?
——渤海生态环境问题分析及推进渤海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思考
文| 张剑智 宋文鹏 张泽怡 周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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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公布了新的《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初稿,明确要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出确保对全球所有陆地和海洋区域进行包括生物多样性在内的综合空间规划,以应对土地和海洋利用的变化;还提出要采取保护措施,使全球陆地和海洋区域中至少30%的区域得到保护。

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半封闭内海,生态环境脆弱。“十三五” 时期,我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渤海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但是从渤海生态环境的整体性来看,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落实《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目标,深入分析渤海环境治理历程及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挑战,完善渤海环境综合治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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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渤海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不容乐观

 

环渤海包括辽宁、河北、山东及天津等三省一市,承载着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环渤海沿岸140余条河流注入三大水系(辽河、黄河、海河)和三大海湾(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形成了辽河口、黄河口、海河口三角洲湿地。渤海生态系统类型多样、地质地貌类型复杂、海洋生物多样性丰富,是国际候鸟重要的迁徙中转地。

 

近几十年来,渤海经济迅速发展,海洋资源开发强度高,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性使用,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海洋水质不容乐观。2019年8月,审计署发布的环渤海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结果报告指出,渤海水质状况总体上有所提升,但是部分海域的生态环境问题仍较为严重,锦州湾、莱州湾等海洋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2020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渤海未达到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为13490平方公里,劣四类水质海域面积为1000平方公里。

 

1.大规模围填海导致渤海自然湿地丧失,存在明显外来物种入侵现象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8~2017年,渤海三省一市围填海总面积为69.1万公顷,其中已填埋成陆地的面积为55.6万公顷,围而未填的面积为12.7万公顷,批而未填0.8万公顷。其中,天津市的围填海面积最大,其次是辽宁省。1980〜2017年,环渤海自然滨海湿地面积减少,人工湿地面积大幅增加,渤海海草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退化现象严重,部分海湾海洋生物多样性群落也发生了变化。近5年来,大连、秦皇岛海域水母数量大幅度增加,渤海湾、黄河口和莱州湾均存在互花米草入侵现象。

 

2.海洋开发强度不断加大,过度捕捞导致渔业生物资源量、群落结构等改变

 

根据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2004〜2017年,环渤海地区海洋产业生产总值始终保持高速增长,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油气业、海洋船舶业及滨海旅游业发展迅速,给渤海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风险。自1980年以来,渤海捕捞渔船功率不断增加,渔获量迅速上升,过度捕捞现象严重。目前,渤海渔业资源总量大幅度降低,渔业资源衰退严重,渔业资源结构发生明显变化,除小型甲壳类和食草性鱼类生物量有所上升外,其他经济类生物如顶级捕食鱼类、底栖鱼类和底层高价值鱼类的生物量都有大幅度降低,有些种群甚至接近消失状态,重要渔业资源已不能形成鱼汛。

 

3.渤海近岸海域受到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赤潮频繁发生

 

在渤海的主要河口和海湾中,辽河口附近海域受污染程度最严重,严重污染海域面积占42%;其次为锦州湾和渤海湾,严重污染海域面积分别占31.3%和26%;莱州湾、黄河口附近海域和滦河口-北戴河附近海域受污染状况总体较轻。锦州湾海域受到氮、磷、石油类、磷酸盐、汞、铅、锌等污染,沉积物中受镉、锌等重金属污染较重。2008〜2018年间,渤海共发生赤潮91起,累计赤潮发生面积约21579平方公里,其中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规模赤潮4起。且近年来呈现赤潮面积增大、持续时间长、新型藻种和有毒藻种频现等,降低了海洋环境质量,一些珍稀物种濒临灭绝。

 

 

二、渤海环境治理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现状

 

1.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我国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通过颁布、修订或修正《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积极推进海洋环境综合治理及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2017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保、国土、海洋、海事、渔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强调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要求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政府采取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滨海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等。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辽宁省、天津市先后修正了地方法规。《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2019年修正)明确,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省海洋主体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并严格遵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和补偿机制以及海洋保护区规定;入海河口、滨海湿地、自然岸线、砂质岸线、渔业水域等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由省政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强调,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严格保护。

 

2.制订总体规划,推进综合治理攻坚战

 

2001年10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这项计划总投资555亿元,实施427个项目,主要包括城市污水处理、海上污染应急、海岸生态建设、船舶污染治理等内容。2001年,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渤海综合整治规划》《渤海沿海资源管理行动计划》《渤海环境管理战略》等。《渤海综合整治规划》分两步实施,第一阶段2001〜2005年,实现重点海域生态环境损害基本控制;第二阶段2006〜2016年,形成渤海经济、社会和海洋资源、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格局。

 

2006年8月,我国发布《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0年),提出了2012年目标和2020年目标。2020年目标主要包括:实现重点类型海洋功能区达标率90%以上,制定并实施陆海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COD消减至80万吨,入海水量增加40亿立方米。近年来,河北、天津、山东、辽宁等地海警总队及渔业主管部门开展了伏季休渔联合执法行动,严格执行休渔制度。2018年12月,我国发布《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开展陆源污染治理行动、海域污染治理行动、生态保护修复行动、环境风险防范行动等四大攻坚战的量化目标及具体举措,提出到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73%,自然岸线保有率保持35%左右,滨海湿地整治修复规模不低于6900公顷等强制性指标。

 

 

三、促进我国渤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对策建议

 

1.制订专门针对渤海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

 

国家及环渤海地区省、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渤海环境污染及生物多样性退化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现行有关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原则性较强,多为宏观调控,存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弱的问题。

 

为落实《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海洋保护目标,针对渤海的半封闭性内海性质,结合其地域特征、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现状及核废水的可能影响,可借鉴《长江保护法》,在国家层面尽快出台专门针对渤海生态环境的专门法规,明确环境、资源、海洋等主管部门及三省一市的各级主管部门、企业等的职责,重点完善渤海环境监测制度、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生态补偿制度、休渔制度、区域限批制度、核废水影响评价制度等制度体系,加强沿海和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为统筹渤海的综合治理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2.转变渤海生态环境治理思路

 

渤海生态环境治理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一项整体性、系统性的长期工作。渤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需要实现三个转变,分别是:从分工协作跨越到陆海一体,从推进区域治理项目跨越到以生态修复为基础的综合防治,从生态经济建设示范跨越到区域开发与保护统筹协调发展。

 

一是建立衔接陆海污染防治的环境监测体系。以提高海洋环境质量及改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出发点,从海洋-陆海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完善海洋、流域水监测方法、评价方法及制订相衔接的污染物减排指标。

 

二是强化区域之间多部门联合执法。明确环境、资源、海洋、农业等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完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预警机制,增强协调配合意识,实现各地区之间执法的优势互补。

 

三是加强海洋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加大渤海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研投入,完善海洋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好珍稀物种。

 

3.提高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近20年来,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涉海就业人数逐年攀升,庞大的涉海群体、分散化的涉海产业给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严峻考验。针对渤海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退化情况及核废水的环境影响,应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海洋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应对核废水海洋影响的意识。

 

4.关注日本核废水排海对渤海的长期影响

 

2011年发生的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是迄今为止全球发生的最严重的核事故之一,对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影响。渤海与日本在地理位置上相邻,对于日本将核废水排入海洋的行为,相关部委、地方各级政府应组织有条件的海洋环境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有针对性的长期监测及评估,为我国参加《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谈判及双多边合作提供技术支撑。

 

(作者:张剑智,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政策研究部主任专家、研究员;宋文鹏,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张泽怡,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政策研究部工程师;周雨宝,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党委办公室副处长。周雨宝系本文通讯作者。原标题为《渤海生态环境问题分析及推进渤海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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