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4-08-28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以下简称研促会)会员的发展与管理,根据《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研促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促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三条 申请加入研促会的个人或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研促会章程,自愿加入研促会;

(二)从事或参与研促会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

(三)个人会员应为生态文明相关领域从业者,特别是从事生态文明理论研究、创建、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一线工作者;

(四)单位会员应为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区、学校、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 申请加入研促会的个人或单位,应向研促会提交入会申请。

第五条 个人申请加入研促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会员申请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近期照片一张。

第六条 单位申请加入研促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会员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二)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会员入会申请材料经研促会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研促会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研促会提供变更信息。研促会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研促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优惠参加研促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举办的论坛、展览、培训、会员间交流活动等。

(三)可免费获得研促会有关刊物、资料;

(四)可免费或者优惠获得在研促会网站上宣传的页面;

(五)可优先、优惠获得研促会提供的政策和发展咨询服务

(六)具有获得研促会表彰奖励、人才举荐的资格;

(七)可由研促会组织、协助申报国家相关项目等

(八)对研促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研促会章程,执行研促会决议,维护研促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积极参与并宣传研促会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协助研促会工作,完成研促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研促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会员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研促会;

(六)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与研促会归口管理部门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

第十一条 研促会会员信息管理和联络工作由专门部门及专人负责。每年以邮件形式联系会员,更新一次会员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研促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未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研促会活动,经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研促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研促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研促会收回其会员证。

第十五条 研促会对为中国生态文明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视情给予通报表扬、公开表彰等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由研促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2628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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