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8-04-19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会费是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以下简称研促会)最基本的经费来源之一。为了规范会费收缴、保管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研促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促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研促会会员,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与交纳

第三条 会费标准:会员单位1万元/年,理事单位5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0万元/年。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四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新入会的单位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后1个月内一次性交纳5年会费,并由研促会颁发会员牌匾和证书。牌匾和证书有效期5;

(二)单位会员入会满5年后,应在会员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前两个月内续交会费,续交会费后研促会颁发新的会员牌匾和证书。续交会费原则上按照5年一次性交纳,经申请可按年交纳,于每年6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三)单位会员交纳会费,以转账或现金方式汇款至研促会基本银行账户。单位名称: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账号:0114014210006916

第五条 单位会员因特殊原因续交会费有困难的,可向研促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并说明原因,经研促会秘书处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六条 研促会秘书处应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根据研促会章程,采取以下措施:

(一)逾期3个月未交纳会费的,研促会将发出书面交纳通知;

(二)书面交纳通知发出3个月后仍未交纳会费的,研促会将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费使用

第七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研促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的成本费用开支,用途包含但不限于: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研促会秘书处的日常开支;

(三)编辑出版刊物,运营维护网络、新媒体等;

(四)开展生态文明相关公益性活动;

(五)组织、举办与会员相关的各类论坛交流活动;

(六)支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活动;

(七)组织会员间交流,向会员提供支持服务;

(八)开展与会员相关的国际交流与联络活动;

(九)开展研促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研促会收取会员会费,一律开具正式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研促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得制定会费标准,不能收取会员会费。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可在研促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研促会会员。

第九条 会费由研促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和管理,并纳入研促会财务预算范围,专设账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日常费用开支由研促会秘书处审批。

第十条 研促会每年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及监督,并按规定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取消资格时,原则上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由研促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2628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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