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施行,违法行为最高可罚款20万

发表时间:2017-08-03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李亚光

据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消息,《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8月1日开始施行。

位于青海省南部的三江源地区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去年6月,我国首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在这一区域启动实施,园区总面积12.31万平方公里。

  据了解,该条例于今年6月2日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旨在将未来园区各项工作纳入更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使相关保护、管理措施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禁止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采矿、砍伐、狩猎、捕捞、开垦、采集泥炭;禁止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捡拾野生动物尸骨、鸟卵等。该条例还对未经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进入园区开展科研、设置张贴广告、使用无人飞行器等行为制定了相应处罚措施。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局长李晓南说,针对三江源国家公园内的各项生态违法行为,园区资源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将进行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除规定社会各界在国家公园内的权利义务外,条例还对园区民生改善、社会有序参与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民生改善方面,条例明确将通过科学合理设置生态管护公益岗位,使牧民由草原利用者逐步转变为生态保护者。与此同时,在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基础上,允许牧民将土地流转、集中,发展乡村旅游服务业、民族传统手工业等绿色产业。

  社会有序参与方面,条例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社区共建、协议保护等方式参与三江源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欢迎社会各界志愿者特别是青少年志愿者参与国家公园志愿服务工作。此外,条例还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在园区开展科学研究、共同组建专家库,为国家公园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