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社会捐赠 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实施

发表时间:2024-05-22 来源: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内容附后。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以下简称研促会)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研促会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工作,目的是充分发挥研促会智囊智库优势,围绕研促会业务范围,聚焦生态文明建设关键领域和突出问题,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研究与促进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章 社会捐赠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社会捐赠资金来源包括:
  (一)研促会会员的捐赠;
  (二)有志于推动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事业的社会组织、企业及个人捐赠;
  (三)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捐赠。
 
第三章 社会捐赠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四条  社会捐赠资金支出是指研促会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工作过程中的各项符合非营利原则的费用支出,捐赠人通过捐赠协议等方式限定了使用范围的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按照约定的使用范围支出;没有限制使用范围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由研促会决定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费用支出。
 
第四章  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社会捐赠资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研促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社会捐赠资金的收支应全部纳入研促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账户。
  第七条 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根据工作实际事前制定使用方案,内容包括工作方向、实施计划、预期目标、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确保社会捐赠资金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使用方案经秘书处按程序审核后,按程序报会长办公会审定。相关人员根据批复的使用方案开展具体业务工作,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社会捐赠资金的执行
  第八条  对社会捐赠资金使用方案作如下要求:
  (一)应当根据业务开展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应根据社会捐赠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制定使用方案,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作详细说明。
  第九条  研促会应当按照使用方案认真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和财务支付制度。使用方案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经秘书处按程序审核后,按程序重新报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研促会相关业务开展完成后,应对照方案的实施计划、预期目标、费用预算等内容与实际完成情况、效果形成成果评估报告,客观分析经验不足和需要进一步努力的方向,按程序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  已支出的社会捐赠资金根据使用方案单独核算,编制独立的财务报告和报表。财务报告和报表经秘书处按程序审核后,按程序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六章 社会捐赠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捐赠方的监督,相关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秘书处定期组织第三方对已支出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捐赠方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研促会应当严格按照社会捐赠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捐赠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十五条 对于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资金或截留、挪用、侵占社会捐赠资金的研促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促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涉外捐赠资金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