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透露治理“毒地”四大重点方向

发表时间:2017-07-03 来源:新华网 作者:袁慧晶 杰文津 吴书光 赵小帅 高敬

近年来,镉米、毒姜等食品安全事件引发公众对“毒地”问题的关注。日前,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部法律透露了我国未来防治土壤污染的哪些重点方向?


方向一:如何管控农作物因土染“毒”?预防为主分类管控

  【问题】近年来,不少被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与土壤有关,如何保障粮食和蔬菜不因“毒地”受到污染?

  【草案规定】草案明确“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原则,强调建立监测制度,将定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列为主管部门法定义务,并提出包括控制单位农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等保护土壤生态环境的举措。草案还就不同类型土地特点,进行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区分,分设了两类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章节。

  【解读】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朱利中教授说,土壤环境的安全直接影响农产品安全。过去,我国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偏弱,草案强化了对土壤环境监测预警的作用,使“全过程保障”农产品安全可以实现。

  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研究员陈能场说,一般来说,酸性土壤中的重金属元素更容易被农作物吸收。因此,通过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总量来避免土壤酸化,是减少产出镉米、毒姜的关键。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周静说,草案还对土壤进行了分类,解决了此前农用地修复标准混同于建设用地的问题,能够更有针对性地修复不同用途的土地。


方向二:如何避免“毒地”的“二次污染”?规范修复环节

  【问题】在去年的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中,虽然学校的环境是安全的,但附近污染地块在前期修复过程中存在废气排放不当等问题。如何避免“毒地”影响人们的居住环境?

  【草案规定】草案明确,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污染地块,地方政府不得批准其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并要求对建设用地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和备案;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对修复活动进行环境监理。

  【解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说,土地资源宝贵,因此,即使是污染地块也不会完全被弃用。草案针对土壤“二次污染”的不同情形分类施策,为公众有效规避污染提供了法律保障。

  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许锐杰说,我们在多年土壤检测工作中发现,不少待修复污染场地边界没有明确标志,也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此次草案明确规定了土壤修复的活动规范和监理责任方,有利于阻断“二次污染”。

  周静说,国内土壤修复技术刚起步,且大多处于实验室阶段,在大规模工程应用中有可能出现“二次污染”。草案首次明确了“二次污染”的违法情形和违法成本,明确情节严重的可处20万至100万元的罚款,震慑力度较大。


方向三:如何解决历史遗留“毒地”的治理?明确责任人和资金

  【问题】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地域性等特点,责任追究和费用追偿难度大,造成部分历史遗留“毒地”无人修复的情况。

  【草案规定】草案确立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提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资金问题,包括国家将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向责任人追偿等。

  【解读】朱利中说,草案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复杂成因“毒地”修复的“兜底人”,国家、省级层面的基金作为修复的经济主体,避免了过去此类污染土壤因责任主体不明、追偿不到位导致修复不及时的情况。草案应体现约束力,敦促地方政府应尽快建立与自身情况相符的资金安排政策,避免“空头支票”。

  许锐杰说,环境技术企业投入大、回报慢,大多数企业非常需要金融扶持。


方向四:如何让公众获得污染“知情权”?以后或能查阅、下载了

  【问题】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已成为共识。如何在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满足公众对于土壤污染信息的知情权?

  【草案规定】草案明确,各级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相应级别的土壤环境信息和公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在其网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等相关信息,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同时向社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

  【解读】陈能场说,草案积极回应百姓知情诉求,让公众能通过有效途径及时获得权威的土壤环境信息。

  蔡守秋说,草案提出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目录并适时更新,建立土壤环境信息与数据共享机制等举措,有助于形成土壤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机制。

  周静说,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为信息公开迈出了一大步。不过,如何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等方面还需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