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境司法发力

发表时间:2018-06-20 来源:中国环境报 
    自2013年以来,浙江省加大了对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制裁污染环境的侵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依法支持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等行为的处置。
  据统计,2013年,浙江全省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达22件,判处被告人35人,最高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一审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12件;依法裁定2287件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准予执行。
  其中,有5起典型案件最具代表性。为了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警示力度,本版特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整治环境污染典型案例予以整理,以飨读者。
  案例一
  冶炼场污水排放致人病畜死
  4人获刑并被追缴违法所得
  2012年11月以来,徐某某、赵某某将乐清市清江镇下辖一废弃的小学整理后改造成酸洗冶炼场,并提供给罗某某、杨某某等人从事非法酸洗冶炼。
  罗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明知这家酸洗冶炼场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且没有污水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废旧金属从台州市运到酸洗冶炼场,通过硝酸、硫酸等化学物质进行酸洗提取溶液中的银,然后将剩下的含有铜的溶液交由徐某某、赵某某等人利用、处置。
  由于非法酸洗冶炼场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处理而直接排放,最终导致邻近的自然村小水库水源被污染,致使部分村民出现腹痛不适、部分家畜死亡。经检测,这一废水中的pH值、硝酸盐、铁、铜、锰等多项检测项目不合格,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
  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某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判处徐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两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均处以3万元罚金,追缴徐某某、赵某某违法所得4万元。
  案例二
  加工磨盘排放含重金属废水
  浦江3人被判污染环境罪
  2013年3月,桂某在浦江县以电镀的方式加工磨盘,加工时放入硫酸镍、金刚砂等物质,随后未采取有效处置,便将清洗磨盘的废物直接排放到外界环境中,经环保部门检测,这一加工点门口水样的pH值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总镍浓度超过限值标准3倍以上。
  2013年5月,邓某某在浦江县经营磨盘上砂加工厂,生产制作磨盘,将清洗磨盘后产生的明知含有重金属镍元素的废水、废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于周边环境中,经环保部门检测,废水中镍浓度为47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标准3倍以上。
  2013年7月,卢某某在浦江县从事磨盘加工,亦将清洗磨盘的废物直接排放到外界环境中,经检测,废水中镍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标准3倍以上。
  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桂某等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桂某等3人有期徒刑1年至1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不等。
  案例三
  印染污泥处理层层违法转包
  绍兴7人获刑
  2011年8月初,叶某某为处理其所在单位绍兴某印花有限公司的印染污泥,在明知何某某无污泥处理设备及能力的情况下,与何某某约定以每吨60元的价格交由其处理污泥。
  何某某即联系陈某某,由陈某某选好污泥倾倒地点,并约定给予陈某某每车200元的报酬。
  随后,何某某又联系莫甲让其准备运污泥车辆,并约定给予每车300元的运污泥费用。莫甲则联系了莫乙、莫丙、刘某某前往运拉污泥。
  2011年8月5日和7日晚,叶某某 、何某某、陈某某、莫甲、莫乙、莫丙、刘某某在明知所倾倒的印染污泥对环境有污染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分两次将从印花公司拉来的10车共77.4吨污泥倾倒至上述地点。经相关机构检测与评估,水塘内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均超标,水塘旁污泥倾倒处土壤中锌、总铬超标,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约人民币61.4596万元。
  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任意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叶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不等,缓刑1年6个月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8万元不等。
  案例四
  电镀废水进小溪
  永康非法经营户获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10月以来,胡某未经当地环保部门许可,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永康市方岩镇下辖的一个村庄非法经营电镀厂从事保温杯电解加工业务,并将电解加工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流进附近小溪,严重危害当地公共环境安全。
  经永康市环境监测站检测且经浙江省环保厅认可,这一废水水样中总铬、总镍、总铜、pH值浓度均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总铬指标超过250倍以上、总镍指标超过50倍以上、总铜指标超过60倍以上,远远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案例五
  养殖种鹅陆续死亡
  上游废水污染者赔偿
  方甲、方乙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湖滨村从事种鹅养殖。
  施某某未经工商行政部门审批登记,也未取得废塑料退镀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自2012年3月开始擅自在方甲等养殖地上游经营废塑料退镀加工项目,其加工场所没有配备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沉淀后直接外排。
  2012年3月中旬开始,方甲等养鹅户所养种鹅出现陆续死亡,至同年5月28日,方甲所养种鹅死亡900余只,方乙所养种鹅死亡500余只。方甲等遂向慈溪市环保局报案,慈溪市环保局立即对施某某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予以立案后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施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2012年4月6日~9日,慈溪市环境监测站对施某某的塑料退镀废水进行检测,认为检测时废水中的pH值、化学需氧量、铜均不符合标准。随后方甲、方乙诉诸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施某某赔偿相关损失。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证据和案件事实情况,判决施某某赔偿方甲种鹅死亡的损失14.04万元,赔偿方乙种鹅死亡的损失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