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召开“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双周协商座谈会 就保护区法制建设、功能区划、生态补偿建言献策

发表时间:2016-09-09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刘彤

9月8日,全国政协“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双周协商座谈会召开。十几位全国政协委员、生态环保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相关部委的负责同志齐聚一堂,就如何更加科学有效地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水平建言献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政协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今年年初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被列为双周协商座谈会议题之一。为了让这次座谈会更接地气、更贴实际,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专题调研组于7月下旬、8月上旬分赴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开展实地调研,将了解到的最新情况、问题和经验带回到座谈会现场。

保护区法制建设是当务之急

7月27日,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专题调研组抵达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的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据保护区工作人员介绍,此前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对内蒙古的2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其中辉河、图牧吉、达里诺尔等7个保护区被评估为“优”级。

虽然草原的保护水平得到了调研组的肯定,但在和牧民们的交谈中却听到了另外一种声音。

“现在放牧的地方少了,保护区的草原我们都进不去了”、“说有规定要保护草场。冬天牧场转移,路更长了。这对我们的影响还是挺大的”、“我们就是靠草原生活的,不让进,那我们的牛羊怎么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等一切人类活动”,这使依靠草原为生的牧民不得不放弃一些优质草地,另寻他处。

现行《条例》自1994年10月颁布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指导自然保护区的法规条文,在规范管理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事物是普遍向前发展的。自然界的不断发展,也伴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变革。颁布已22年之久的《条例》,相当一部分规定与实际情况产生了较大矛盾。调研中,内蒙古和西藏的有关部门也诉说了“难言之隐”———

《条例》对保护区内的土地权属没有作出规定,直接牵制保护区管理建设;

《条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造成“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的问题;

《条例》对相关违法违规案件处罚力度偏轻,侵占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成本低,不能有效制止自然保护区内的私挖滥采、未批先建等案件频发……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调研组组长朱维群表示,《条例》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实际情况和需求的变化,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了,原有的规定操作性不强。为此,朱维群建议,应该加快修订《条例》进程,进一步明确国家综合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规范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审查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管理制度、生态补偿制度、保护区与社区共建制度,以适应现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构建一个完善的条例体系。

在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钟晓渝看来,加快构建法治保障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他直言,目前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所有问题都与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区立法陈旧、层级较低、目标单一、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直接有关。“必须加强研究,提供建设和管理更科学、更系统、更具操作性的法治保障。立法目的除保护生物多样性、珍稀物种等基本目的外,还要资源服务百姓,包括实现科研、教育以及旅游等功能。”钟晓渝说。

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马玉红结合审计工作指出,自然保护区法制建设应该是我国环境资源法制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要求重点审计领导干部在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但审计法中未明确提及资源环境审计的内容。马玉红建议,立法机构应将资源环境审计的内容纳入审计法范畴,各省、自治区将自然保护区审计监管列入地方性法规中,形成一个综合、完整的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要对自然保护区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的针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着力揭示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违法违纪重大问题,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等问题严肃处理,使审计成果成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时的重要依据。

保护区功能分区亟需精准划分

“羌塘保护区作为世界上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面临功能区划分不精确的问题。在保护区内发现了金色野牦牛和藏羚羊的栖息地重要分布区,极具保护价值,急需划入核心区进行有效管护。但保护区建立之初将一些县城和8个乡的政府所驻地直接划入保护区,又面临移民搬迁的压力……”在西藏自治区政协机关会议室,西藏自治区林业厅党组书记次成甲措向调研组介绍情况时说。

调研组了解到,西藏部分保护区在划建之初将一些县城和乡镇划入保护区内,未给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留出发展空间,区域内较快增长的牧业人口给保护脆弱的生态环境带来了新的压力。因此,保护区功能区划调整迫在眉睫。

而这种情况在座谈会上也被频频提及。全国政协常委、甘肃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郭层城在发言时谈到他所了解到的情况。“在对甘肃省酒泉市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研中发现,受当时技术条件和认识水平的限制以及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变化,使得一些保护价值不高的区域划入保护区。比如地处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的安南坝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野骆驼及其栖息环境,但老百姓跟我们反映,划定保护区中的野骆驼没了,不是保护区的地方却发现了野骆驼。”郭层城建议,要摒弃粗放的划定手段,用科技手段精准划分功能区,不准确的合理调整。

全国政协常委赵雨森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新建保护区要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的种类、数量、分布及受威胁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分功能区,尽可能减少核心区与缓冲区受到的干扰;现有保护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确保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不严重影响保护区内及周边居民的生活;在新建和调整时要加强保护区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聘请专业人员,全面开展保护区本底资源调查工作,充分掌握自然资源实际情况。从长远的、发展的角度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科学考察报告。”赵雨森说。

健全以人为本的生态补偿机制

在西藏的调研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梁骧一直被这里藏民们的淳朴所感动。她说,这里的藏民是发自内心的敬畏自然、呵护自然,在他们的信仰中,人类和大自然是朋友。“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并不是把人们拒在千里之外就能起到保护作用了。如何发挥基层作用,调动老百姓的积极性,化被动为主动,才是对自然最好的保护。”梁骧认为。

由于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大多是在最初出于对资源和物种进行抢救式保护的考虑,多数实行封闭管理模式,“自然保护区内一草一木不能动”。但如此的管理是否得到了当地百姓的支持?对居民生产生活所造成的损失又该如何补偿?

国土资源部经济研究院院长张新安在座谈会上举出的例子引起大家的注意。“羌塘保护区面积约30万平方公里,其中保护区边缘的多龙铜矿区目前已查明铜资源量超过1100多万吨,是我国第一个世界级斑岩铜矿矿集区,此外,羌塘盆地估计的油气资源量达104亿吨,还有大量锂、硼等资源。”

在许多委员看来,目前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国家强调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地方政府更多的是考虑地方经济发展,基层群众参与保护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待提高。

张新安认为,在坚持保护第一的前提下,要树立“绿色开发”观念,构建资源收益共享机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和矛盾协调化解工作机制,实现“开矿一处、造福一方;开发一小点、保护一大片”。

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研究员曹敏认为,在过去数十年的自然保护进程中,周边社区的群众以失去自己的经济发展机遇作为代价换取了今天的绿水青山。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国家层面制订优先考虑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和补偿政策,并通过多种方式大幅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对这些区域实施生态功能财政转移支付,以改善当地社区的公共服务体系和提升生活质量,鼓励和支持当地社区为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委员们指出,自然保护区应变单纯保护为保护与利用并重、变封闭管理为开放式管理,充分发挥当地政府与社区居民的共同作用,使当地社区居民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决策工作,又要建立起保护区与当地社区的开放协作机制,形成一种对外开放的利益共同体关系,保护区才能获得持久、良性和健康的发展。

在讨论中委员们认为,从1956年我国设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经过近六十年的发展,国内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分布比较合理的自然保护区格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则是推进这一任务完成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生态文明理念的核心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这既是成立自然保护区的初心,也应该是开发建设的要义。在当前面临的新形势下,要始终坚持保护第一,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利用的原则,从而有效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水平。

(整理自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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