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挺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项目 两部门明确可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

发表时间:2024-07-17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杜雨萌)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外发布《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发挥政府投资放大带动效应,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此次《行动方案》的出台,旨在统筹推进存量煤电机组低碳化改造和新上煤电机组低碳化建设,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为此,《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首批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项目全部开工,转化应用一批煤电低碳发电技术;相关项目度电碳排放较2023年同类煤电机组平均碳排放水平降低20%左右、显著低于现役先进煤电机组碳排放水平,为煤电清洁低碳转型探索有益经验。到2027年,煤电低碳发电技术路线进一步拓宽,建造和运行成本显著下降;相关项目度电碳排放较2023年同类煤电机组平均碳排放水平降低50%左右、接近天然气发电机组碳排放水平,对煤电清洁低碳转型形成较强的引领带动作用。
  从改造和建设方式来看,《行动方案》明确了生物质掺烧、绿氨掺烧及碳捕集利用与封存三种方式。其中,在生物质掺烧方面提出,利用农林废弃物、沙生植物、能源植物等生物质资源,综合考虑生物质资源供应、煤电机组运行安全要求、灵活性调节需要、运行效率保障和经济可行性等因素,实施煤电机组耦合生物质发电。改造建设后煤电机组应具备掺烧10%以上生物质燃料能力,燃煤消耗和碳排放水平显著降低。
  《行动方案》称,优先支持在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经济基础较好、地质条件适宜的地区实施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因地制宜实施生物质掺烧项目,所在地应具备长期稳定可获得的农林废弃物、沙生植物、能源植物等生物质资源。实施绿氨掺烧的项目,所在地应具备可靠的绿氨来源,并具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以满足绿氨制备需要。实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的项目,所在地及周边应具备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场景,或具有长期稳定地质封存条件。
  从降碳效果来说,《行动方案》给出了明确的标准:即2025年建成投产的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项目,度电碳排放应显著低于自身改造前水平或显著优于现役先进水平,并较2023年同类煤电机组平均碳排放水平降低20%左右。通过持续改造提升,2027年建成投产的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项目,度电碳排放应较2023年同类煤电机组平均碳排放水平降低50%左右、接近天然气发电机组碳排放水平。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度电碳排放更低、技术经济性更好的项目。
  《行动方案》还提出,对纳入国家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项目清单的项目,在统筹综合运营成本、实际降碳效果和各类市场收益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由政府、企业、用户三方共担的分摊机制,给予阶段性支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绿色债券或申请绿色信贷、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渠道融资,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和支持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