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佑海: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理论的新发展和实践推进

发表时间:2023-09-19 来源:《中国生态文明》杂志2023年第3-4期合刊 作者:孙佑海
 
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理论的新发展和实践推进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讲话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发表的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理论的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包括努力形成完备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建立高效的环境法治实施体系、建立严密的环境法治监督体系、建立有力的环境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对于我国进一步开展环境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努力形成完备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立法具有基础性、前提性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环境立法工作,这个时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环境立法成就最为显著的历史时期。一大批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对防治环境污染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法律法规制定修订不及时、一些关键领域存在法律空白等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尽快解决。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不断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认识,实现由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指导的重大转变;要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定修订,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给全面推进新时代的环境保护事业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推进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法律法规制定修订
  一是积极推进污染防治领域立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加快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修订进程,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领域的立法研究。二是积极推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制定修订。特别是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危险废物管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理等存在严重环境风险的领域,强化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强化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三是积极推进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配套规章的制定修订。适时清理环境行政处罚、污染源自动监控等领域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2. 健全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而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是对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各项工作的法定化和制度化。为健全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健全排污许可法律制度。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相关制度相衔接;构建一证式管理模式,对多介质、多污染物协同防控;加强证后监管,对排污单位日常排污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二是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主体,严格落实项目环评审批“一票否决”制;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未批先建”、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完善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的预防功能。三是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区域联动的法律制度。一些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涉及区域众多,协调难度很大,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在立法层面明确联防联控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分工,在跨界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形成监管合力。
  3. 完善生态环境标准
  生态环境标准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依法治污的重要技术支撑。截至2023年3月,我国现行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达到2331项,覆盖各类环境要素和管理领域。为更好地发挥生态环境标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完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包括推进农药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修订,完善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推进重点污染物和新污染物监测标准规范、海洋倾废环境监管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修订等。二是推进地方生态环境法规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提升地方依法治污水平。有环境标准制定权的地方,应当根据当地污染治理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推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制定。
  二、建立高效的环境法治实施体系
  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后,就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环境执法工作,执法手段不断丰富,执法力度不断强化,执法行为不断规范,为保证环境法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执法效能不高、执法不够严格、执法监督不够有力等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保持严的基调,深入开展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高效的环境法治实施体系的讲话精神,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推动法律实施进程。
  1. 严格环境执法确保法律实施到位
  各级环保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实施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大力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环境执法机关。
  2. 推进环境行政执法协调联动
  环境污染的范围广,跨地域性强,传统行政执法手段有时无法满足治理环境污染的需求。因此,建议推进环境行政执法跨区域、跨领域的协调联动。一方面,推进环境行政执法的跨区域协调联动,探索建立跨区域机构,对其行政主体地位予以明确,并给予经费、人员、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保障。同时,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席会商、信息共享等机制,保证区域之间作出的环境行政决策公开、透明。另一方面,推进环境行政执法的跨领域协调联动,对不同部门之间的环境行政职权配置予以整合,全面厘清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执法边界。同时,对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予以优化,降低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从而高效地开展执法协同工作。
  3. 强化环境司法确保环境法律全面实施
  要优化环境司法职权配置,完善环境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环境司法制度和确保环境法律有效实施的环境司法体系。通过严格公正司法,确保环境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法治优势转化为治国理政的政治优势和治理效能。
  三、建立严密的环境法治监督体系
  1. 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
  为保障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正确实施,促进环境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应当强化环境执法监督。一要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强化监督机制建设。加快出台环境执法监督的相关法规政策,明确环境执法监督的工作原则、机构设置、职能职责等事项,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落地。二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工作的队伍建设,设立专门机构,加强环境执法监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监督能力。三要创新监督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模式。“双随机”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一公开”是指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既包括信息公开,也包括程序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对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行这一执法模式,要从动态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分类实施随机抽查、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等方面重点着手,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
  2. 强化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法定形式和重要途径,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的执法检查,加强环保领域的监督工作。各级人大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有权通过听取政府工作报告等多种方式,强化对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强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人民政协可以围绕环境法律法规实施确定专项监督议题,组织各方力量,开展监督性专题调研,抓住重点问题,深入一线明察暗访,摸准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改进环境法治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持续跟踪监督。
  3. 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发挥公民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一要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要完善信访投诉举报制度。依法及时处理公民信访投诉举报;加强环境信访法治宣传,完善举报奖励机制,明确获奖条件,细化奖励标准,丰富奖励形式。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并对其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四、建立有力的环境法治保障体系
  没有法治保障体系作为坚强的后盾,强化环境法治的任务就不可能完成。构建有力的环境法治保障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亟须对各种制约因素进行系统梳理和逐一解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党中央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强化支撑保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为此,建议在以下几方面开展环境法治保障工作。
  1. 切实加强党对环境法治建设的领导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必须切实加强党对环境法治建设的领导,这是全面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最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强化支撑保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抓紧研究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
  2.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建设一支生态环境保护铁军”。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环境行政执法人才队伍,是协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中坚力量。为此,一要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二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激励机制;三要强化人才保障,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环境法治工作队伍。环境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相关培训要常态化、制度化,培训要围绕执法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重要方面展开,着力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并大力宣传环境执法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典型事迹,切实提升环境执法队伍的荣誉感和归属感,有效提高环境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
  3. 强化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
  要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为全面推进环境法治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物质条件。要培养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完善环境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环境违法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信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五、形成完善的助力环境保护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高度凝结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经验,具有强烈政治属性、鲜明价值导向、科学治理逻辑、统一规范功能,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助力环境保护的党内法规建设,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督促党政领导干部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的党内法规,包括《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等,为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仍然存在继续高度重视,继续抓紧完善的实际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党中央要求“建立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为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议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强化助力环境保护的党内法规建设。
  1. 促进党内法规与环境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发布了若干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这些党内法规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和环境法律的相互衔接,应当理顺两者之间的关联,在环境治理目标、责任追究、调整范围、案件移送等方面,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环境法律的内在统一和协调一致。
  2. 加强环境保护督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继续发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作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推进环境法律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应当全面贯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续强化督察队伍建设;健全中央和省级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强化督察问责,不断完善督察制度规范体系。
  3. 强化责任追究
  生态环境保护义务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党政领导干部。因此,要把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一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二要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在任期内出现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方,那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应当依规追责。
  六、结语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保护生态环境、有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实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关于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态法治建设理论的新发展。我们要深入学习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态法治建设理论为指导,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在立法、实施、监督、保障、党内法规等层面作出新的努力,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常务理事兼法治分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