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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Research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ECR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有志于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企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及社会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 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研究生态 文明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充分发挥智囊智库、桥梁 纽带和支撑服务作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为生态 文明建设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 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生态环境部和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开展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课题研究,为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提供智力、动力支持;参与和推动生态文明政策法 规制度建设,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言献策;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工 作,为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中国生态文明奖” “绿色中国年度人物”评选和表彰工作,以先进典型引领生态文明社会新风尚;
(四)联系和团结有志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组织、企 事业单位和社会知名人士,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实践活 动和生态文化公益活动,提高公众生态文明素质,牢固树立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五)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的维权活动,倡导公众学法、 懂法、守法,帮助公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生态环境权益,推 动公众自觉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六)开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咨询、培训和团体标 准制定等服务,协助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类机构提升生态文明 建设能力,增强生态文明制度执行力,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 思想落地生根;
(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 办生态文明论坛,组织开展研讨、展览、展示等活动;依照 相关规定,主办期刊杂志、运营官方网站、新媒体,广泛宣 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凝聚社会向心力,推动全社会形成 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
(八)组织参与国际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在生态文明领 域的民间交流与合作,展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借鉴国 际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行业、学科)内具有一定 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 退 会 。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 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 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 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 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 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授权的 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一 )会费;
( 二 )捐赠 ;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
( 五 )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 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 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8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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